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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九)产业与投资政策。修订和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强化对产业转移的引导和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转移项目,根据权限优先予以核准或备案。加大对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支持力度。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积极争取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产业转移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商务厅、省能源局) (三十)土地政策。在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产业转移项目实行优先用地预审。统筹协调承接产业转移特别是集中区的用地需求,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产业集中区等各类建设用地统筹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对用地集约的优势特色转移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其中对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适当降低承接开发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鼓励采取短期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工业用地,降低企业前期投入成本。(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商务厅) (三十一)商贸政策。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完善城乡市场体系,建设一批区域性批发市场。健全透明稳定的商业制度和规范的商业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充分发挥成都综合保税区作用,加快“大通关”建设,深化口岸通关作业改革,推进口岸联网和口岸查验监管手段现代化建设,提高口岸整体通关效能。(商务厅、省工商局、成都海关、省口岸办、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十二)科教文化政策。鼓励省内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积极与东部地区相关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完善我省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加大对产业园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知识产权运用以及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的支持力度,提高集成创新和再创新能力。支持高等学校提升人才培养与创新服务能力,结合产业发展办好特色专业,培养实用人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教育厅、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广电局) 九、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承接产业转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三十三)加强组织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把推进承接产业转移摆到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对重大产业转移承接项目和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签约重点项目进行督查督办、跟踪落实。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在政策实施、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注意研究新情况、增添新举措、解决新问题。(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招商引资局、商务厅、省政府督查室) (三十四)实施分类指导。强化对承接产业转移的分类指导,发挥我省整体优势,加强统筹、合理布局、有序承接,避免区域内无序竞争和资源浪费。各地可结合自身的区位、资源、产业和综合成本优势,制定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引导、激励和保障政策,实现区域间产业优化布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招商引资局、商务厅) (三十五)抓好重大承接项目。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建立和落实重大承接项目目标责任制,从项目启动、谈判、落户、建设、投产、达效等方面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通过上下联动、部门联动解决好重大承接项目在产业布局、土地、能源、运输、融资、环保、审批和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建立重大招商项目协调机制,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省招商引资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 本实施意见所列的优惠措施,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实施意见有效期从2011年6月3日至2016年6月2日。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