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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1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6-01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6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川府发〔2011〕14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根据《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大“十二五”期间电网建设投资力度,力争全省电网投资规模超过1200亿元。现就加快我省电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电网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

  

  到“十二五”末,全省电网对内建成以500千伏电网为骨架,220千伏电网为支撑,110千伏及以下网络为基础,布局优化、结构合理、联系紧密、城乡协调、安全可靠、国家电网与地方电网协调发展的输配电体系;对外构筑特高压交直流的坚强智能跨省区跨流域的水火互济、购送灵活、交换方便的全国电力资源配置大平台,形成东接三华、西纳新藏、北联西北、南通云贵的全国电力交换大枢纽,为把我省建设成全国重要的能源基地奠定坚实基础。

  

  (一)电网发展规划要认真把握和充分体现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安全性和经济性原则,电网发展规划编制要根据电力发展规律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科学预测电力需求,适度超前发展电网;电网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障供应、适当超前、分步实施”的原则,既注重建设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骨干电网项目,又要高度重视建设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中低压电网项目、入户工程、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要适应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流域梯级水电开发的输电规划要坚持优先保证省内用电和资源地用电的原则,适应民族地区留存电量和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政策的实施。要充分汲取近年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的经验教训,结合“3·11”日本大地震引发核泄漏危机的教训,进一步加强和优化我省电网建设工作,积极推进智能电网建设,提高电网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国家电网与地方电网相互联网,促进“大网”和“小网”协调发展。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我省电网发展规划,并报省政府批准。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电网发展规划工作。省级电网企业负责本企业的电网发展规划工作。制定省级电网发展规划要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并做好公众参与工作。

  

  (三)电网发展规划纳入全省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能源发展规划。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制订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为电网建设预留合适的输电通道和变电站站址,协调城镇管线走廊与城镇规划的关系,促进电网项目与其他有关规划的有机衔接和协调发展。各级有关部门在规划和审批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时,要征求电网企业意见,合理预留输电线路走廊。电网发展规划应当遵循节约土地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电网发展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变配电站等设施选址以及输电线路走廊资源要纳入城乡规划依法加强管理和保护,不得挤占和破坏。未经电网发展规划原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批准涉及电网项目用地的其他工程建设用地,挤占和破坏电网规划选址和走廊资源。现有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应根据电网建设需要,具备条件的应对原规划作适当调整,尽可能满足电网建设用地需要。对于无法采取绕行等其他措施通过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省级及以上重点输电线路工程,各级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依法依规调整保护区范围,合理解决输电线路走廊问题。

  

  (四)针对我省供电体制现状,进一步研究国家电网和地方电网协调发展的措施。省电力公司要坚持电网开放,确保电网运行安全。支持地方电网与国家电网并网,并及时办理并网事宜,满足地方电网的用电需求。

  

  二、积极创造条件,做好电网项目核准工作

  

  (五)电网项目实行分级核准。对于规划内的项目,50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核准。对于报请国家核准的电网项目,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对口职能部门衔接工作。220千伏、110千伏电压等级的电网项目(含用户自建和电源自建送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核准;其中省级电网经营企业为项目法人的项目,为简化手续,可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意见后,由项目法人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报送项目申请报告。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对于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审批制,不分电压等级,一律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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