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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龙岩市政府
【发文字号】 龙政综[2011]229号
【颁布时间】 2011-06-01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6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龙岩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暂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龙政综〔2011〕2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龙岩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暂行)

  


  为保障老年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促进城镇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一是从城镇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对参保城镇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贴、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我市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一)具有我市城镇户籍;

  

  (二)年满16周岁;

  

  (三)非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

  

  (五)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

  

  (六)未按月享受社会养老待遇。

  

  符合本条(一)至(四)项条件,但已经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可在停止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后,依本办法相关规定,改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1200元,以每增加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市政府根据国家调整情况,结合我市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建立父母、子女参保的家庭联动机制,积极引导中青年城镇居民承担家庭赡养责任,主动为自己参保缴费,既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又能让老年父母享受政府发放的基础养老金。对确实无力缴费的子女,按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缴费,其父母继续享受基础养老金。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居委会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居委会召开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一是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目前我市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二是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年缴费200元,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5元;年缴费300元,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40元;年缴费400元,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45元;年缴费500元,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50元;年缴费600元-1200元,政府补贴最高为每人每年50元;三是对45-59周岁参保的居民缴费不足15年,补缴部分给予补贴。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支出;各县(市、区)可提高缴费补贴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对城镇重度残疾人、城镇低保户、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县政府承担。

  

  五、建立个人账户

  

  建立每个城镇参保人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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