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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绝大数受检工程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未按规范要求报送监理审查,有的无特种作业人员汇总表,有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上岗证件,有的证件逾期未年审。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检查情况。 1. 施工图设计负责人不明确。 少数施工图无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签字,或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签字与所盖的注册章不符,违反《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法规的要求。 2. 设计深度不足。 部分图纸对应说明的内容,如基桩检测形式和数量、钢筋详图、构造柱设置等,未在图纸中说明。大多数工程未在图纸中标注构造柱,而仅在结构设计总说明中标注。 3. 部分工程违反设计规范,取值错误或未作构造措施。 如采用两种不同型式的基础而未设变形缝,也无沉降观测要求;墙长、墙高超标而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构造柱和圈梁;梯梁下设置的构造柱仅半层高,梯板负筋未全跨拉通长;楼梯荷载未按消防疏散楼梯荷载3.5kn/㎡取值;门垛边未明确要求设置构造柱或加大砼柱尺寸等。 4. 套旧图使用而未修改和重新审查。 有些地区的保障性住房套用旧设计图,但未按现行规范和新的抗震规范修改设计,也未重新审图。 5. 部分工程施工图审查不严。 如经审查的图纸仍有结构图未盖注册结构工程师专用章、结构图加盖建筑师专用章的现象;有的对水电图未审查;有的审查意见太简单,对结构安全和图纸前后矛盾的问题未发现等。 三、处理意见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此次督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施工现场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且未按时完成整改的6家施工企业(见附件1)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整改时间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整改合格前,企业和相关管理人员在广西境内不得参加工程投标、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上述企业在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查,经确认整改合格后,报送我厅建管处。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凭祥市大自然建业有限责任公司、钦州市西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因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未能履职到位,故从本通报发文之日起1年内,其企业和相关管理人员在广西境内不得参加我区保障性住房工程投标、不得承接新的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 (二)对未按时完成整改的2家监理企业(见附件2)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整改时间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整改合格前,企业和相关管理人员在广西境内不得参加工程投标、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上述企业在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查,经确认整改合格后,报送我厅建管处。 (三)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11个工程项目涉及的8家施工企业和3家监理企业(见附件3)予以全区通报批评,要求企业今后要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地要针对本次督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组织整改,举一反三,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市要严格建筑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审核、发放、动态监管工作,打击建设工程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要对照本通报中列出的问题,一一进行整改,确保我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做好本次督查存在问题的项目整改工作,严格按规范标准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必要时,我厅将进行复查。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监管力度,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 附件:1. 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施工企业一览表 2. 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监理企业一览表 3. 通报批评的企业一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1 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施工企业一览表
附件2 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监理企业一览表
附件3 通报批评的单位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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