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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株洲市政府
【发文字号】 株政发[201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5-04
【实施时间】 2011-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7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

  (株政发[20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30号)文件,为切实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价格监测预警

  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强化市场价格监测,进一步完善价格监测体系建设,加强价格运行情况及走势的分析预测,重点加强对农贸市场、超市的价格监测和巡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一是加强日常价格监测,及时掌握粮、油、肉、菜等主要生活必需品生产、销售、调入、调出、库存等情况,及时在销售网点发布价格预警信息。认真落实省稻谷价格成本发布平台的建立工作,在全市新增4个稻谷价格监测点。扩大和完善价格监测网络,加强对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以及液化气、医疗、教育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在市区增加王府井百货、满江红农贸超市2个价格监测点,在乡镇新增10个生猪和稻谷规模户作为主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直报价格监测点。二是建立健全价格预警机制。不断完善市场价格波动应急预案,建立价格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尤其是对趋向性和苗头性的价格问题要提前预判预警,加强价格预警机制建设,形成发现问题早、报告情况快、分析原因透彻、判断趋势准确的预测预警机制。三是规范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在株洲价格信息网每周公布肉、禽、蛋、蔬菜等副食品价格;粮食、生猪、农资价格每旬公布;日用消费品、工业生产资料价格每月公布。建立健全价格新闻披露机制,准确阐释价格政策。各新闻单位、媒体要客观报道价格信息,公正反映政府保障供应、稳定物价的措施和成效,防止“跟风炒作”和不实报道,消除群众的误解和恐慌心理,稳定社会预期。

  二、运用价调基金扶持生产

  进一步落实促进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米袋子”和“菜篮子”工程建设,切实抓好粮食、食用油、生猪、蔬菜等农产品生产。进一步加快生猪养殖规模化、标准化建设,加大生产扶持力度,提高我市生猪产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和自给能力。进一步加快“菜篮子”工程建设,除农业口安排的“菜篮子”项目外,要将价格调节基金作为有益的市场调节手段,市县每年从征收基金中安排20%左右用于扶持蔬菜基地建设,市本级重点扶持10个项目。认真落实国家稻谷等农产品收购价格政策,充分发挥粮食流通对粮食生产的促进作用。

  三、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

  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自2010年12月1日起,全市所有收费公路(含收费的独立桥梁、隧道)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进一步降低农贸市场摊位费及超市进场费,整治农贸市场和超市乱收摊位费、进场费等不规范收费行为,清理、取消和规范不合理收费。严格执行湘政发〔2010〕30号文件关于规范不合理收费的政策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取消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6项收费标准,全面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重点治理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凭借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各项收费。认真落实自今年7月1日起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十一类三十四项服务收费的规定。物价部门要及时通知各相关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注销相关收费项目,确保各项取消、降低收费的政策落实到位。

  四、加大困难群体救助力度

  建立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及时向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所需资金由市人民政府通过上级补助、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结余和价格调节基金统筹解决。切实落实城镇低保户每月免交8吨水费、6立方米天然气费、8度生活照明电费等各项价费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与居民用水、用电、用气同价的政策,降低学校特别是食堂运营成本,同时保障学校食堂副食品供应,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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