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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株洲市政府
【发文字号】 株政发[201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5-04
【实施时间】 2011-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7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强化价格监管力量,加强市场价格检查巡查,重点加强对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等价格以及液化气、医疗、教育等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开展涉企收费检查,严查乱收费,为“招商引资年”创造良好的价费环境。开展全市医药价格大检查、涉农价费检查、资源性产品价格检查以及银行收费试点检查等一系列维护民生的价费专项检查。坚决整顿和规范直接涉及群众利益的价格和收费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经营者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以及变相涨价、合谋涨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恶性炒作事件,维护市场和价格秩序。加强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增强处罚的针对性。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及时受理和处理群众投诉,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十三、加强价格工作的领导和部门协调配合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价格工作,加强对价格工作的领导,加强价格工作机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物价、发改、经委、监察、财政、农业、商务、民政、统计、建设、广电、粮食、交通、工商、电力、质监、新闻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国家和省、市确定的稳定价格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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