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1]146号
【颁布时间】 2011-05-22
【实施时间】 2011-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7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无锡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接上页]
3.4 力量编成

  

  发生火灾时,主要救援力量有如下人员组成:

  

  1.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作战人员170人、消防车辆24辆;

  

  2.无锡市燃气公司10人、抢险车辆2辆;

  3.无锡供电公司10人、抢险车辆2辆;

  4.无锡市自来水总公司10人、抢险车辆2辆;

  

  5.无锡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50人、执勤车辆5辆;

  

  6.无锡市公安局治安支队50人,执勤车辆5辆;

  7.无锡市卫生局10人、救护车辆4辆;

  8.无锡市武警支队50人、执勤车辆3辆;

  9.无锡市信电局10人、抢险车辆2辆;

  

  10.无锡市石油公司5人、油料保障车2辆;

  

  11.无锡市交通运输局5人,保障车辆5辆;

  

  12.无锡市环保局5人,环境监测车1辆;

  

  其余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随时调配。

  

4 监测预警


  4.1 信息监测

  

  全市火灾监测网络主要分为市和市(县)、区公安消防部门两个层次(见无锡市消防火情监测网络图)。

  

  4.2 指挥支持系统

  

  依托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无锡消防119指挥中心系统平台,可迅速将火灾信息传递、处理和上报。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当火情发生后,公安和消防部门要根据火灾信息情况迅速判断出火灾级别,当火灾达到较大以上级别时,要迅速上报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由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报市长和相关副市长,紧急必要情况下,110和119可越级直报市领导,但须同时报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的同时要提出启动相应级别预案的建议,提醒领导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案,组织指挥。事发地政府、事发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也要及时将所得信息报市政府。信息报送要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紧急时可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后再书面报告和续报。

  

  5.2 分级响应

  

  当发生可预见i级和ii级火灾事故时,市政府迅速启动相应i级或ii级火灾应急预案。为了争取时间,110和119指挥中心在提出建议的同时,不待市领导回应,即可按照i级或ii预案和措施迅速展开应对操作,待市领导指示和启动预案指令下达后,如与建议级别不附时,再行更改。指挥长或副指挥长要亲临现场指挥,或责令组成现场扑救指挥组(部),进行现场实地指挥。各相关部门和处置小组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有条不稳地进行处置。指挥部在进行先期指挥处置的同时可请求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支援,及时启动省级预案,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当发生可预见ⅲ级火灾事故时,由市政府启动市ⅲ级响应预案,指挥长或副指挥长要亲临指挥中心进行指挥,必要时组成现场扑救指挥组(部),或亲临现场指挥。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市有关部门指挥和操作人员要迅速了解火灾现场情况,派出救助人员。

  

  当发生可预见ⅳ级火灾事故时,由市消防指挥中心启动ⅳ级应急预案,由副指挥长或消防支队队长担任指挥,统一调动使用全市消防力量和救援力量进行应对。

  

  5.3 救援程序

  

  当各组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救援工作。主要程序有:

  

  (1)探明火情。查看火情火势,重点是人员被困情况,火场上有无爆炸、倒塌、漫延的危险。若已经发生了爆炸,则需要查明由于爆炸而造成的人员伤亡的情况,建筑物破坏程度,有无再次爆炸的可能。确认化学危险品的理化性质、燃烧特性、储存数量、储存形式等情况。

  

  (2)救助人员。要利用得力器材,组织人员争分夺秒全力营救被困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对受伤人员及时送医抢救和医治,对火灾中死亡者保护好尸体,以便善后。

  

  (3)划定警戒区。根据火情确定警戒区域范围,尤其是化学危险品火灾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气体和产物,在一定范围内会造成人员伤亡。因此,要使用有毒气体探测仪等仪器设备进行检测,划定警戒区,疏散人员,停止用火用电,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选好灭火剂。扑救化学危险物品火灾与一般火灾不同,要根据燃烧物质的性质,正确选用灭火剂,防止因灭火剂使用不当扩大火情,甚至引起爆炸。大多数易燃、可燃液体都可用泡沫扑救;可燃气体应用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剂扑救;有毒气体、酸、碱液火灾可用雾状或开花水流扑救;轻金属火灾不宜用水、二氧化碳等灭火剂扑救,宜用干粉和沙土覆盖、窒息灭火。

  

  (5)冷却防护。消防队伍到达现场后,应抓住发生爆炸之前的有利战机,利用地形地物,接近火点射水灭火,或射水打湿火源附近的爆炸物品,制止可能发生的爆炸。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