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1]146号
【颁布时间】 2011-05-22
【实施时间】 2011-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7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无锡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接上页]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或救援小组可根据火灾具体情况,灵活机动,及时更改和完善措施,发挥能动性,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5.4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后,由信息发布组按有关新闻发布要求向社会和媒体发布火灾信息,协调组织媒体采访和新闻报道工作,但不得对救援工作产生影响。

  

  5.5 现场清理

  

  指挥部要组织有关处置小组对现场进行清理,火灾发生单位及其上级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现场灾后处理,有关建设、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要支持受灾单位的灾后处理和恢复重建工作。对火灾造成的有毒气体、废墟、垃圾及污染物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置,必要时采取隔离措施,防止污染扩散等二次破坏。

  

  5.6 应急结束

  

  火灾扑救和人员救助工作完成后,启动预案单位要及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由消防、安监等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入事故原因调查和损失评估阶段。

  

6 后期处理


  6.1 损失评估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后,按照有关规定,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中心立即指派调查组进入事故现场,了解火灾情况,确定火灾原因,评估火灾损失,核实伤亡数目,撰写并提交火灾原因调查报告。

  

  6.2 补偿措施

  

  事发地的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根据火灾损失评估结果,给予受灾群众适当经济补助。对参加保险的,保险公司按规定迅速进行理赔。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及时归还,并根据市场和使用情况进行适当补偿,造成损坏、丢失等无法归还的,要给予赔偿。

  

7 保障措施


  7.1 医疗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后,市卫生局、医管中心迅速组织医疗救护组进入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就近送医院进行治疗。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地区的医疗机构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7.2 交通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后,公安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保持道路交通畅通,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事发地市(县)、区公安、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

  

  7.3 通信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后时,由市信电局协调三大通信运营公司进行重大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视情开通专用电话、电台等通信网络。火灾造成公用电信网阻断时,调用应急机动通信设备和保障队伍,为当地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部提供临时应急通信。同时积极组织通信事故区域的路由迂回调度以及故障通信设施抢修,必要时对通信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优先保障重要部门的通信需要。

  

  7.4 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部队是扑救火灾的基本队伍,根据需要,调集社会专业力量或驻地部队和武警部队参与、支援抢险救灾工作。

  

  7.5 安全防护

  

  消防人员进入火灾事故现场应配备各种消防器材、车辆工具、搜救犬、安全防护服、空气呼吸器等,完成消防任务后报请现场应急指挥部同意离开现场。

  

  7.6 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要为消防部队配备、更新必需的灭火、救人、破拆、堵漏、洗消等设备。消防部门要做好各类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一旦发生重特大火灾能及时开展抢险救援。根据灭火需要,可随时调用城建、交通等部门以及有关企事单位的抢险机械设备。

  

  7.7 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市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7.8 技术保障

  

  吸收专家参与指挥决策,科学指定重特大火灾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7.9 教育培训

  

  广泛开展消防知识的公众宣传教育和现场救护技能培训,增强各企事业单位的消防意识,提高人民群众预防、自救、互救的水平和能力。加强参战人员培训,针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定期开展消防演习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