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1)继续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积极开展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探索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工作。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研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相关问题。(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2)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结余过多的地区要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3)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谈判机制。(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负责) (5)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州级统筹,积极探索省级统筹。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甘肃保监局负责) (6)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甘肃保监局、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按照全覆盖、建机制的要求,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新旧机制平稳转换。 4.巩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扩大基层实施范围。在全省所有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推动所有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 5.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健全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省卫生厅负责) (2)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实行量价挂钩。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通过单一货源承诺方式进行采购。(省卫生厅负责) (3)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采用“双信封”招标制度,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省卫生厅负责) (4)实行招标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省医药采购管理中心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或委托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基本药物货款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核算中心统一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超过30日。(省卫生厅负责) (5)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实行上网采购交易,阳光操作。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