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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加强医疗服务监管,防止出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一般诊疗费后,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等违规现象。(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负责)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在各县市区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 (3)创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省编办、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4)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定编定岗,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完善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实行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负责) (5)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 (6)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 (7)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通过购买服务和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7.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1)完成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任务。在国家支持下,建设一批县级医院(含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使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有1-3所达标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每个街道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负责) (2)在整合资源基础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 8.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适宜人才。 (1)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完善和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着力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的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 (2)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加大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力度。为乡镇卫生院招收200名定向免费医学生,安排85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分别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培训医疗卫生人员,继续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培训。(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3)严格按照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启动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9.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1)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巡回医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全科医生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大力推广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省卫生厅负责) (2)大力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开展医务人员“四个排队”(将医师用药量、抗菌素使用量、患者自费药使用量、青霉素占抗生素比例进行排队)和医疗机构“八个排队”(将医疗机构中医药收入占总收入比例、门诊输液人次占门诊总人次比例、平均住院费用、平均门诊费用、平均单病种(单次检查)费用、平均住院自费比例、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患者满意率进行排队),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省卫生厅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