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11]50号
【颁布时间】 2011-05-11
【实施时间】 2011-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7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陕西省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接上页]
矿产勘查、开发、储量管理部门对矿产疑似违法图斑矿业权审批以及是否非法勘查、开采等情况进行认定,提供相应文件,并核实《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审批情况”栏目的内容。

  规划部门对“本年未批先建”地块、“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符合规划情况进行认定,提供相关资料,并核实《土地卫片地块核查情况登记卡》和《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规划情况”栏目的内容。

  执法监察部门负责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查清事实,认定性质,明确责任主体,提出处理意见,并核实《土地卫片地块核查情况登记卡》和《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违法情况”栏目内容,以及《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和《违法勘察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的内容。

  (四)严格执法,整改到位。

  坚持既查处事又查处人,坚决查处违法违规问题。把查处整改作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和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手段,不断强化措施,边查边改,主动整改。对发现的违法案件要逐宗进行梳理,逐一提出针对性整改意见,确保整改工作达到“处理到位、追究到位、移送到位、落实到位”。各地要严格执法执纪,对依法应当拆除或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要坚决予以拆除没收;对于该复耕的违法占地,要坚决予以复耕,确保卫片执法检查案件立案率达到100%,结案率达到95%以上。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将在全省选取10宗土地矿产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公开查处,公开追究,公开处理”。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要选择不少于5宗的土地矿产典型案件进行“四公开”,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各地要建立相应预防工作机制,对于上级部门指出的问题要及时予以整改纠正。对于未及时整改纠正,对本地区和全省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省国土资源厅将严肃处理。对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的责任,问题严重的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分级负责,分片包干,确保检查工作质量。

  各地要严肃工作纪律,采取有效措施,层层落实责任,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各类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检查取得实效。一是实行分级负责,分片包干制。省国土资源厅厅级领导分别对各市和杨凌示范区进行分片包干,确保全省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要对本行政区域进行划分,明确包干领导和工作目标;各县(市、区)要对各乡、镇、街道办进行划分包干。二是严格程序,确保检查成果真实、准确。省国土资源厅对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全程跟踪指导,督查检查,汇总上报有关报表及报告。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电子数据与纸质文件必须一致,纸质文件由填报人、主管局长、局长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经同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审核小组,加强对上报报表及报告的审核把关,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总责。对于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的要实行“一票否决”,不予验收通过,并作为确定警示约谈依据之一,在全省通报批评,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六)加强培训指导,提高工作能力。

  各地要通过实地帮教、技术操作指导,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法,开展卫片执法检查专业人员培训。省国土资源厅要适时举办卫片执法检查培训班,加强对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分管领导和业务骨干的培训,提高其依规做好各项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为及时掌握工作开展情况,推动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部门须于每周四17时前将工作情况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七)责任明确、严肃约谈问责。

  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据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结果和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分清责任,明确事实,对符合15号令第三条规定问责条件的,要严肃开展警示约谈,限期整改,联合实行问责。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凡未依法查处到位的,一律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对未依法处理到位即办理审批手续的,按照非法批地、批矿予以处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