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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名镇名村示范村带动农村宜居建设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打造名镇名村示范村,是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全省城乡协调发展的具体行动,对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农民生活质量、加快农村社会文明进步、提升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起,用两年时间打造一批名镇、名村、示范村,通过样板示范,带动全省农村宜居建设。现就广泛深入开展这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以完善农村基础设施为基础,以实施农村环境和景观综合整治为突破口,以发掘和拓展各地资源禀赋、整合提升特色优势为基本路径,大力开展名镇名村示范村创建活动,形成一批名镇、名村、示范村,带动全省广大农村地区更好地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显著提升群众幸福感和农村宜居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是规划先行,典型示范。注重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认真编制名镇、名村、示范村发展建设规划。选择基础较好的镇村开展试点,以点带面,有序推进,成熟一个,认定一个,逐步扩大全省名镇名村示范村比例。二是立足实际,保持风貌。坚持实事求是,从各地实际条件出发,从解决最迫切、最基本的环境问题入手,充分立足现有基础进行房屋和设施改造,最大限度保留乡土元素,体现农家风情,不脱离实际盲目求大、求新、求洋、求全,不搞大拆大建,不“以城代乡”,片面追求镇村“城市化”。三是突出特色,分类指导。依托各地不同的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开展创建工作,因地制宜、一村(镇)一策,发掘内涵、培育特色,形成亮点、形象和品牌效应,打造不同主题和类型的名镇、名村,防止千篇一律。四是以人为本,幸福宜居。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发挥群众在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着眼加快农村社会文明进步,引导广大农民共建宜居村镇,共享幸福家园,实现安居乐业,提升幸福感受。 二、目标任务和建设要求 (一)目标任务。2011年开始试点,选择一批基础较好的镇和行政村作为示范点进行重点发展建设,其中省选择2个县、各地级以上市选择2个以上镇、各县(市、区)选择2个以上行政村作为示范点;在试点基础上,2012年建成一批名镇名村。从2011年起,全省同步推开示范村建设工作;到2015年底实现全省30%的行政村完成示范村建设,全省10%的镇和行政村完成名镇名村建设,推动全省农村宜居建设、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地区小康社会建设迈上新台阶。 名村、示范村建设以行政村为主体,以自然村为基础。部分自然村特色特别鲜明,资源条件与行政村内其他自然村差别较大的,可适当将创建主体调整为单个或几个自然村。 (二)建设要求。 1.示范村。示范村指经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乡村景观改造和绿化美化建设,达到卫生村基本标准,村容整洁、环境宜人、设施配套、生活便利,适宜生存发展,具有示范作用的宜居村庄。 示范村建设要求:一是环境生态宜居,村内环境整洁,卫生条件良好,无垃圾乱丢弃、污水乱排放、杂物乱堆放、人畜混居、水道淤塞等现象,绿化美化水平较高;二是基础设施配套,农房整洁美观,道路、饮水、医疗、文化、电力、电视、通信等设施建设比较完善;三是公共服务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休闲、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服务较完善,农民享有规定的公共服务保障;四是社会和谐稳定,农村基层党建、村民自治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乡风文明,治安良好。 2.名村。名村指达到了示范村建设要求,并具有一种或多种特色优势,农民生活达到较高的小康水平,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代表新农村建设水平和农村改革发展方向,代表我省农村建设成果和形象的村庄。 名村建设要求:列为名村的行政村,所辖的自然村应有一半以上按示范村的建设要求进行改造整治。名村应依托自身条件,做强个性特点,在人文历史、自然生态、民居风貌、农业渔业、乡村旅游、基层建设和社会管理等一个或多个方面突出特色,打造成为主题突出、形象鲜明、内涵深厚、韵味独特的村庄,在保护乡村自然风貌和历史建筑,传承人文气息和传统文化,倡导文明风尚和现代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