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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2011]68号
【颁布时间】 2011-06-17
【实施时间】 2011-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8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名镇名村示范村带动农村宜居建设的意见

[接上页]


  (五)统筹开展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改造。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与各地开展的历史文化名镇(村)、卫生镇(村)、旅游名镇(村)、综合改革试点镇以及专业镇(村)、中心镇、中心村建设(创建)活动紧密结合,统筹运作,协调推进,取得最大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要将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与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村庄搬迁安置、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结合起来,在搬迁安置和危房改造中集中建设或改造的自然村,必须按照示范村建设要求进行建设;对其他享受各级财政补助开展住房改造建设的村庄,必须要求村民在住房改造建设中服从本地乡镇、村庄规划以及有关部门的建设指引,确保住房建设、村庄改造后风格统一、整洁美观。

  

  (六)推动名镇名村示范村科学发展。着力培育产业支撑,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引导企业和要素集聚,发展壮大镇村经济,夯实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的经济基础。不断增强镇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健全村民自治机制,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平安乡村,创造安定安居的社会环境。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镇村两级综合服务中心平台建设,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传统美德,形成文明向上的村镇社会风貌。以建设“六好”(党建好、自治好、管理好、治安好、环境好、风尚好)农村社区为载体,全面提升名镇名村示范村的科学内涵和综合实力,使名镇名村示范村成为农村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先行者和排头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县级人民政府是打造名镇名村示范村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一年初见成效、两年实现目标”要求,做好推进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对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地可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探索不同的建设模式和方法。省委农办(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的统筹组织和协调指导,省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在产业发展、用地保障、生态建设、特色培育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合力推进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

  

  (二)加大投入。省财政从2011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1.5亿元用于全省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省对欠发达地区各县级政府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工作开展考核,省财政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以奖代补,具体奖补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农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统筹整合有关资金,为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三)民主管理。各地推进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必须加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和决策权。名村、示范村建设,必须在村“两委”领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党支部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实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和“四民主工作法”(民主提事、民主决事、民主理事、民主监督)的程序决策和实施,村委会要切实履行好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做好名村示范村建设的发动引导、组织实施和管理服务等工作。

  

  (四)广泛动员。各地要积极动员引导工商企业、社会团体、海外侨胞和在外创业的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其中公益性项目可采取捐助的形式,经营性项目按规定采取合作的形式。鼓励发达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与村镇结对挂钩,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大力支持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的良好氛围。加大对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的宣传力度,广泛推介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成果和经验,宣传为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通报捐助资金使用情况和捐助项目建设情况。

  

  (五)严格管理。要加大对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省将对各地的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并向全省通报。要加强项目建设、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全过程合法合规、资金使用安全高效。省委农办(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名镇、名村、示范村具体建设标准,严格依照标准进行认定考核。要探索建立名镇名村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名镇名村建成后不断提高发展水平。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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