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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11]145号
【颁布时间】 2011-06-15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8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复议听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复议听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郑政文〔2011〕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行政复议听证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郑州市行政复议听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提升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组织当事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听证人员,是指行政复议机构中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复议听证活动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人员,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组成。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复议听证活动,并主持听证会的行政复议听证人员。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鉴定人员以及其他与行政复议听证有关的人员。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举行听证会的,适用本规定。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本市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听证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复议听证活动。

  涉及案情重大、复杂或群众重要、切身利益的行政复议案件,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主要负责人或涉及行政复议案件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管负责人可以参加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听证会或主持听证、审理。

  第七条  行政复议听证活动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听证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八条  行政复议听证会不得向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九条  行政复议听证实行回避制度,保障行政复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第十条  行政复议听证实行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参加听证会制度。

  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通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须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可委托本单位其他相应负责人参加听证会。

  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可直接陈述、辩论,也可以旁听。

  被申请人参加听证会人员必须有本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行政复议听证: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涉及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的;

  (三)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复杂的;

  (四)涉及当事人重大切身利益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指定不少于3名行政复议人员作为行政复议听证人员,其中指定1人担任行政复议听证主持人,主持行政复议听证活动,并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机构同时指定书记员具体承担听证记录和其他有关听证事务。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为行政复议听证人员、翻译人员、勘验人员、鉴定人员具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二)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活动;

  (三)行使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权;

  (四)核对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并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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