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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意见。 二、杭州市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投资规模大、跨区域等的建设活动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建设活动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杭州市政府可以委托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内建设活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市区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市区范围内由杭州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实施。 三、市、区(县、市)政府根据房屋征收工作实际,成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或区、县(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各区、县(市)政府应当从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按照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区下一年度的房屋征收计划送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各区的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 五、申请政府征收房屋的单位(以下简称征收申请人),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当提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二)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及附图;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 (四)征收补偿初步方案; (五)征收补偿费用资金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收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交易登记、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权属,房屋抵押登记,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暂停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被征收人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被征收人。 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调查登记、核实工作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10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一并报送本级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的目的和范围、补偿方式、征收补偿费用、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及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补助和奖励标准、搬迁过渡方式及期限、签约期限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