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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市或区、县(市)政府应当自收到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征收补偿方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发展改革、房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市或区、县(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 九、市或区、县(市)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市或区、县(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或区、县(市)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十、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并制作听证笔录。 在听证会举行之日的10个工作日前,市或区、县(市)政府应当在其政府门户网站及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事由等事项。 举行听证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市或区、县(市)政府应当根据论证、征求意见、听证等情况,在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在400户以上(含)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二、市或区、县(市)政府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市或区、县(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三、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市或区、县(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其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一)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按照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二手住房平均交易单价后,再乘以相应地段等级的系数确定,或者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确定。 二手住房平均交易单价是指征收补偿方案报送市或区、县(市)政府当月的二手住房平均交易单价。该价格仅用于测算征收补偿费用。 (二)已支付用于购买、建设产权调换房屋的费用,可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予以扣除。 已落实的产权调换房屋费用可以折价计入征收补偿费用,折价金额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乘以二手住房平均交易单价后,再乘以相应地段等级的系数确定,折价金额最多不得超过征收补偿费用的70%。 十五、市或区、县(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城乡规划、房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十六、市或区、县(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意见未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作出规定的,按本市原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区、县(市)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或区、县(市)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十七、被征收人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号方式随机选定。公开抽号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自治组织代表等到场监督,并由公证机构现场监督公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公布。 十八、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市或区、县(市)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