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4)完善道路交通预警机制。各单位要完善对恶劣气候下的交通管控预案,加强演练,提高大雨、台风等恶劣天气的交通管控能力。公安、建设管理、安监、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要完善道路交通预警机制,提前向社会发布道路交通预警信息。气象部门要及时公布恶劣天气的警情和级别;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路面巡查力度;卫生部门要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讯系统,缩短救援时间;市政园林部门要加强路边树木、广告牌的防护。 (5)推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违法、道路交通事故“双挂钩”的机制。交警部门要主动与厦门保监局、市保险协会及相关保险公司沟通,研究制定推行交强险浮动费率的具体实施办法,机动车发生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有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对下一期交强险费率予以上浮,反之予以下调,充分发挥交强险经济杠杆作用,促进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 2.客运市场秩序整治(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安监局配合) 要定期分析客运市场秩序,加大整治力度,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客运车辆不按规定进站经营、无证经营、不按规定线路经营等违法行为,并将其违法行为列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重点车辆安全整治 以省政府确定的综合整治重点和省交通厅、公安厅、安监局共同确定的“四个一批” (即一批重点客运企业、一批重点车辆、一批重点驾驶人和一批重点路段)为突破口,进一步强化重点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监管,尤其要加强事故多发或容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土方车、摩托车、出租车、校车、集中接送车、营运客车、危险化学品车辆及驾驶人员的安全整治。 1.落实车辆行驶记录仪(gps系统)的安装使用(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教育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安监局、建设管理局配合) 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公路营运的旅游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载运危险化学品车辆、校车、土方车、出租车普遍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gps系统),并做到设备安装率达100%、正常使用率达100%、对记录的超速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内部处理率达100%,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8月1日前全面实现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gps信息互联互通,积极推动gps设备的检定工作。交警部门要充分利用符合标准的gps设备提供的信息,每天按不低于1‰的比例抽查已安装gps系统的车辆,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严格落实车辆动态监管。 2.规范校车管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牵头,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安监局配合) 教育部门要在8月底前督促全市学校自备校车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gps系统),喷涂校车图案字样。对于租用的校车,要求必须租用已经安装行驶记录仪的车辆,并按要求放置校车标识标牌。积极协调相关客运企业,解决农村偏远地区中小学生接送校车的安全保障问题。严厉查处学校、幼儿园使用非法车辆接送学生的行为。 3.严格监管土方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责任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建设管理局、执法局配合) 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对接联动,研究建立完善的土方车长效管理机制。交通运输部门要对全市土方运输企业情况进行一次摸排,统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全面审查车辆运输许可、企业运营资质、gps设备安装等。建设管理部门要建立土方运输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要求施工单位规范管理施工工程车,不得多层转包,不得聘用不符合规范资格的运输企业或个人。对于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和压力容器的检测监管,提高车辆行驶安全系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审核、审批车辆行驶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责令其悬挂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加强路面巡查,落实管理制度。 4.出租车、摩托车、集中接送车等车辆的整治(责任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安监局配合) 在综合整治期间,交警部门要严厉查处出租车不按规定变道、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查处摩托车无证、无牌、遮牌、变造伪造号牌、不佩戴安全头盔、超载等违法行为。对于集中接送车辆(通勤车),各区交警部门要进行全面的排查,掌握准确的数据,并逐一走访,检查车辆、驾驶人是否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必要时可以和使用单位签订安全责任状,责令使用单位加强对通勤车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