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11]34号
【颁布时间】 2011-06-13
【实施时间】 2011-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8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1〕3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军分区、人武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精神,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大力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重要意义。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迫切需要,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军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评内容,建立完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建立覆盖城乡、形式多样、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体系,帮助退役士兵提高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为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推动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三)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以省和市(州)为主体、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由民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等军地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具体承办。

  

  2技能为主,学历为辅。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3自愿参加,免费培训。退役士兵根据自身条件,自愿申请、自选专业,免费参加定点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原则上每名退役士兵只能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

  

  4属地管理,统筹安排。退役士兵原则上在所属市(州)、县(市、区)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省和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跨区域调整和统筹安排,组织退役士兵相对集中接受教育培训。

  

  三、明确教育培训对象和实施程序

  

  (四)适用对象。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的政策执行。

  

  (五)实施程序。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原则上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确定教育培训机构。在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监督和指导下,由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并与其签订教育培训协议。

  

  2宣传发动。定点教育培训机构一般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将年度招生简章印送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各级民政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等共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3组织报名。退役士兵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等有效证件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名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填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申请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需跨市(州)参加教育培训的,由市(州)民政部门审批;参加省级组织教育培训的,由省民政部门审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