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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制定计划。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根据退役士兵报名情况,会同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及时下达教育培训机构。 5招生入学。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按下达的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招生,发放《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持《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同意后方可补办入学手续。无故不按期报到的,取消其参加教育培训资格。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为退役士兵学员办理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保险手续。 6统计上报。退役士兵入学和毕(结)业后,由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填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实际入学人员统计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实际毕(结)业人员统计表》,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申请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由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 四、切实提高教育培训工作质量 (六)创新教学模式。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指导定点教育培训机构根据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按照国家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有关规定,有针对性地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大纲,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模式,加大实际操作课程比例,重点培训退役士兵就业所需专业知识和实用技能。 (七)规范考试考核。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按国家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关规定对退役士兵学员进行考试考核,对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经考试合格的,及时发放毕(结)业证书,并积极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试,统一办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八)严格教学管理。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与其他学员按专业混合编班,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编班。各级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指导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日常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增强退役士兵学员自律自强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要定期检查指导教育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管理工作。 五、强化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九)加强就业指导。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督促定点教育培训机构积极与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根据就业需求和退役士兵特点设置课程,大力开展“订单式”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将就业指导贯穿于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全过程。 (十)完善就业服务。各级各类就业服务机构要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开辟人力资源市场绿色通道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退役士兵实现就业。 (十一)落实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有关行业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积极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认真落实国家和省鼓励就业创业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指导督促各类用人单位积极承担录(聘)用退役士兵的相关责任。 六、加大教育培训经费保障力度 (十二)资金保障。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省财政在统筹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的基础上予以专项补助,并向经济欠发达、兵员较多和教育培训绩效好的地区倾斜,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区)承担。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十三)使用范围。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资格考试)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四)补助标准。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资格考试)费标准予以全额补助,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可比照执行。 (十五)资金划拨。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教育培训工作的内容,制定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根据参加教育培训退役士兵实际人数、培训阶段、学习效果、就业情况等因素实施绩效考评,采取分阶段、分比例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定点教育培训的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