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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11]34号
【颁布时间】 2011-06-13
【实施时间】 2011-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8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十六)资金监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绩效评价、强化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和对定点教育培训机构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十七)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军队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工作,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确定教育培训机构等重要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及时解决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有序进行。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退役士兵学员招生年度计划工作。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人数预测、经费测算、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的安排与监管,确保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落实到位。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十九)加强监督考评。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工作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和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制度,加强对定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军队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考评,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承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格;对违规使用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市(州)、县(市、区),不能评为全省、全国双拥模范城(县)。

  

  (二十)搞好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有关政策,树立退役士兵自立自强、创业创新、创先争优的先进典型,积极引导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扎实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各市(州)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具体办法。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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