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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1]33号
【颁布时间】 2011-06-07
【实施时间】 2011-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9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接上页]
四、扩大营业税差额征税惠及面。根据《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继续细化营业税差额征税具体政策规定,扩大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的惠及面,提高政策落实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全面推广应用“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应用系统”,进一步简化营业税差额征税办税手续,优化办税流程。

  五、支持服务业企业向高端化发展。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继续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盟研究开发服务业共性和关键技术,对提升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文化传媒、数字教育、协同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服务业领域原始创新能力和集成创新能力的重大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大力发展高技术服务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用足用好所得税优惠政策。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符合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所得,对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所得,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切实加强服务业发展用地保障。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制定符合服务业行业实际的投资强度和用地标准,逐步增加服务业建设用地总量。

  鼓励各级政府将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和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但自身盈利水平还不高的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八、积极拓展服务业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融资。在确定年度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时,增加服务业企业数量,实施“服务业企业上市助推计划”。重点培育一批较为成熟、具有竞争优势的服务业企业进入全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享受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提供的“绿色通道”服务;选择一批有上市潜力、处于成长期的服务业企业,作为服务业企业上市的后备队伍,支持帮助其进行上市策划,引入战略投资者,推动其快速发展。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现金担保等无形资产和动产抵押融资方式,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开发符合服务企业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广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网络融资等金融产品,建立小企业信贷审批和风险定价机制,提升服务业中小企业的信贷审批和发放效率。对经批准的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可按照规定免征营业税。

  对于发展前景好的优质服务业企业,支持其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对于规模较小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支持其通过项目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扩大资金来源。探索建立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的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集团申报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九、加大服务业人才培养引进工作力度。组织实施现代服务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逐步提高服务业高端人才入选省151人才工程比例,加大对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各类高级人才来浙创业和工作,由各地政府以纳税贡献和企业成长性为依据确定一批服务业企业,对其高层次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其上交个人所得税留地方部分三年内予以全额返还。对于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规模较大或创新能力较强,能引领行业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破格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对经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请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完善和规范服务业职业资格制度,规范服务业职业资格准入机制、注册考核机制和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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