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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1]33号
【颁布时间】 2011-06-07
【实施时间】 2011-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9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接上页]
服务业企业引进高端人才而产生的有关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

  每年推出若干个现代服务业紧缺急需的职业培训项目和专业能力水平认证项目,对参加培训及考试的人员,经认定,可视情给予适当政府补贴。

  十、切实落实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与一般工业同价政策。扎实推进服务业用水(桑拿、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除外)、用气价格实现与一般工业同价。各地要制定服务业用电与一般工业同价政策的执行时间表,确保政策尽快全覆盖。

  十一、切实抓好服务业重点行业“十二五”规划实施。现代商贸、金融服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旅游、文化服务、房地产、社区服务、服务外包和电子商务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规划颁布后,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并建立实施情况跟踪评估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根据需要进一步编制相应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对省规划布局内的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各地、各部门要在用地、资金、人才等要素保障上给予重点支持。

  十二、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发展。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要编制规划,做到准确定位、合理布局、科学发展,并以规划为指导,统筹安排用地空间。允许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经当地政府批准自建公租房性质的公寓,用于解决引进专业人才和具有一定技能的员工住房问题。

  对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1-3年内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

  14个省级产业集聚区,要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尤其是生产性服务业,科学规划布局,落实政策举措。

  十三、鼓励引进企业总部和行业龙头企业。对当年引进全国性金融保险机构总部(或跨国公司区域性总部)的,继续给予引进地财政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或其设立的地区总部、服务业行业龙头企业、服务业高端企业,依据其税收贡献、吸纳就业和产业水平情况,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由省服务业财政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鼓励引进国内外著名服务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各级政府对引进企业在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上给予支持;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对上述新引进企业的高管人员,经当地政府批准,给予个人所得税的返还奖励。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引进服务业企业总部和行业龙头企业的具体奖励政策。

  十四、着力培育本土服务业龙头企业。对省服务业重点企业,以上一年实交地方税收为基数,每年上交的地方税收增速超过10%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奖励;报经地税部门批准,2年内对其新增加的房产和用地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鼓励服务业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十五、加快服务业品牌创建和标准化建设。制定服务业品牌培育计划,完善服务业品牌评价办法和评价机制。引导服务业企业积极注册商标,支持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参评服务业品牌。各地要对获得不同层级、不同类别服务业品牌称号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等称号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参与服务业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建设,推广服务标准。继续在现代物流、旅游、交通运输和社区服务等领域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积极争取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对试点地区和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抓紧制定省级地方行业标准,对暂不具备制定标准的服务行业,积极开展服务承诺、服务规范和服务公约等行业自律制度建设。加强对服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鼓励企业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对列入国家和省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项目,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十六、合力推进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建立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库。实施年度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对列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的项目,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联动推进机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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