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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1]33号
【颁布时间】 2011-06-07
【实施时间】 2011-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9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接上页]
切实抓好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的服务业项目用地落实工作。对于服务业建设用地比重较高的地方,安排用地指标确有困难的服务业重大项目,经省发改委和省国土资源厅会商,报省政府同意,酌情给予解决部分用地指标。

  积极组织服务业项目融资推介会、银企洽谈会等活动,搭建金融机构和服务业企业的交流沟通平台,促进服务业银企融资对接,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和服务业重大项目的支持。

  十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根据服务业重点行业“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发展重点,各部门要整合使用各类服务业专项资金,集中配置资金资源,提高资金利用效率。财政等部门要对各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考核,并向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报告。

  省级服务业财政引导资金规模从2011年开始增加到1亿元,并建立逐年增长机制。根据服务业工作需要,适当扩大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引进企业总部、集聚示范区、服务业工作先进单位、突出贡献企业和创新企业等方面的奖励,以及服务业人才培训补助、全省性服务业重大活动经费等。各地也要建立服务业发展财政引导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优化使用结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切实提高使用效益。

  十八、完善统分结合的服务业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好全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省相关部门的交流和协作。强化省、市、县(市、区)三级联动,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服务业发展。

  建立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全省发改系统服务业形势分析季度例会制度。完善省市县一体的服务业运行监测网络。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服务业形势分析制度。

  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业统计力量。统计部门要完善服务业统计方法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行业统计体系,努力做到客观全面反映行业发展状况。实施服务业重点行业专项分类统计,完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统计直报制度。

  重视发挥服务业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发展服务业联合会和专业性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逐步推进部分政府职能向行业协会转移的改革。

  十九、进一步加强对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各地要建立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或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经济综合部门组建服务业综合协调机构,充实人员力量,进一步加强综合管理,更好地发挥综合规划、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作用。

  推广杭州市服务业月度协调例会制度的经验,各地要逐步建立政府服务业协调例会制度,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加大服务业工作考核力度。省与各市、县(市、区)建立目标责任制,将服务业发展指标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范围;建立并完善服务业发展年度目标和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制度,建立量化目标和工作情况相结合的地市和省直部门服务业工作考核制度。年度服务业发展目标由省分解到市,再由市分解到县(市、区)。

  二十、切实做好本政策意见的深化细化和贯彻落实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本政策意见的学习贯彻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抓紧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或配套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形成加快服务业新一轮大发展的良好氛围,努力完成我省“十二五”服务业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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