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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扶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6月3日 关于扶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得到迅猛发展,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特别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激发了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非公有资本开始进入文化产业相关领域,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竞相发展的产业格局,大大提高了我国文化产业的综合竞争实力。 近年来,我市文化产业快速发展,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实力不断增强。文化产业增加值由2005年的49.3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139亿元,占gdp比重由2005年的2.75%增加到2010年的3.79%。目前,全市共有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含个体工商户)1.5万余家,占文化单位总数的95%;从业人员10万余人,占文化从业人员总数的73.4%;创造增加值98亿元,占文化产业增加值总量的70.5 %。同时,我市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仍存在一些问题:从企业自身看,主要是结构不合理、创新能力弱、规模效益小、管理相对差、行业布局分散、竞争力低下,缺少懂专业、会经营、善管理的优秀人才等问题;从外部环境看,主要是扶持企业发展政策还不够完善,企业贷款难、融资难,文化产业市场中介组织不发达,政府管理体制及服务水平还不能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等。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劳动就业、提高服务业水平等方面的地位与作用,进一步增强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制定完善扶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促进我市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好发展快发展大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 (一)放宽投资领域。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文化领域,非公有资本均可进入。积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以下文化行业和领域: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会展、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文化印刷品印刷;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文化艺术类民间组织;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 (二)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参股国有文化企业。可参与的领域包括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等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等。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三)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城市文化项目建设。依法保护投资主体的权益不受侵犯,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信贷、税收、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资本投资的同等待遇。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将其纳入市重点项目,推动和加快项目建设进程。 (四)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文化单位改革。引导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重组改造,推动国有文化单位的产权结构调整,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和经营方式多样化。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以技术、品牌、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作价参股,或以投资、参股、兼并、收购、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造,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