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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厅字[20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6-03
【实施时间】 2011-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9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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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宽企业名称限制。具备公司条件的文化类企业,可以向省工商局申请冠用“黑龙江”或“黑龙江省”的名称。冠以“哈尔滨”或“哈尔滨市”名称的文化类企业,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

  

  简化审批环节。全面推行“一审一核”的“准注册官”制度,登记审批环节由4个缩减为1-2个。到“行政审批中心”、“政务超市”或办照大厅申办营业执照的,简易登记事项由一名工作人员签字即可办理;较重要登记事项由具体工作人员和负责人两人签字即可办理。

  

  进一步缩短办照时限。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开业登记5个工作日以内办结,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分公司和营业单位开业登记3个工作日以内办结,注销登记及复杂变更登记2个工作日以内办结,简易变更登记1个工作日以内办结、名称预先核准即时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全部下放到基层工商所,在具备联网的条件下,做到当日受理、当日发照。

  

  (十)投融资扶持政策。投资文化产业的非公有资本,按照国发〔2005〕10号和哈政发〔2008〕24号文件执行。

  

  允许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用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等依法抵押、质押获取贷款,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幅度内给予一定优惠;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依法获取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经评估也可作为质押获取贷款。筛选部分资质好、产品市场广阔、发展潜力大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加强上市培训和辅导,为企业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服务,支持企业发行债券,培育、支持和引导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等形式重组,在国(境)内外上市。

  

  (十一)土地扶持政策。依法保障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建设用地,简化审批程序,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优先安排。非公有制文化企业项目建设用地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对非公有资本参与的符合城市规划的重大文化项目用地,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保障,将其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不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及土地批准使用用途的前提下,允许文化企业或单位在其原用地范围内合理利用土地。

  

  (十二)人才扶持政策。建立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人才培养、专家选拔、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长效机制,并给予特别扶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职称的,可免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免规定刊物发表论文的要求,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技术能力、理论水平的综合推荐报告和申报人撰写的与申报专业有关的论文,供评委会评审参考。对后取得学历,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的,只要是国家承认的规定学历,可与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十三)广告宣传扶持政策。凡在市内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市属新闻媒体刊播企业形象、文化产品、产业项目及举办大型商业文化活动等方面的宣传广告,比照同类广告的最低收费标准给予特殊优惠。

  

  (十四)奖励政策。对年纳税额超过百万元、产品获得国家和省市奖励、引进文化产业领域高级人才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励细则另行公布)。

  

  四、优化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环境

  

  (十五)实行公平待遇。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土地使用、人才引进、资源分配、上市融资、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参与政府文化项目采购和招投标、申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及在申请文化经营许可证、资质证书以及命名、评比、表彰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兴办的符合国家政策的产业项目,与国有文化企业同一程序、同一标准,给予积极支持。对产品市场广阔、发展潜力大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给予重点扶持,促使其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和支持跨地区、跨行业经营。支持创建一批有产品特色、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集团。

  

  (十六)规范行政管理行为。进一步清理各种行政许可、审批、收费、年审、年检和行政检查,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进入文化企业检查。严禁强制征订报刊和强行要求参加评比、竞赛、研讨、捐赠、刊登广告等活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扣缴、吊销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保障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切实维护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各项民事主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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