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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11]75号
【颁布时间】 2011-06-22
【实施时间】 2011-06-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0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六)深入开展创业培训。依托有资质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针对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开展“创办你的企业”等多种形式创业培训,为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支持、开业指导、创业实训、创业咨询、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扶持、后续跟踪服务等,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要通过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结合全省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特点,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通过案例剖析、考察观摩、企业家现身说法等方式,提高受培训者的创业能力。

  

  三、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一)大力推行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根据就业需要和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大力推行与就业紧密联系的培训模式,增强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实行校企合作,创新培训方法,引导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面向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和企业新录用人员,根据就业市场和企业岗位要求,开展订单式培训或定岗培训;面向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应结合产业发展对后备技能人才需求开展定向培训。在强化技能训练的同时,要加强职业道德、法律意识等方面的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质。

  

  (二)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支持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充分利用自身场地、设施设备、师资等有利条件,积极举办与自身优势专业相关的职业培训。企业所属培训机构应发挥产学结合的特点,开展职工技能培训。企业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同其他中等职业学校一样享受城市教育附加费。民办培训机构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充分发挥不同层次职业培训机构的积极性,推动职业培训工作全面开展。

  

  (三)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按照“合理定位、多方投入、功能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依托高等职业院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大型企业培训机构创建提升一批高技能实训基地;依托中等职业学校和劳务输出基地创建提升一批中、初级技能实训基地。有条件的市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面向本地区各类职业院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开放,培养区域劳动力市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

  

  (四)加强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和竞赛选拔。各地要结合不同层次的职业培训,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标准,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的引导作用。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指导企业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开展企业内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形成社会评价与企业评价相结合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在职业院校中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培训一批、鉴定一批”的原则,为劳动者提供及时、便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和创业培训考核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和创业培训结业考核质量。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对技能人才培养和引导作用,结合我省产业结构特点,每年选择技术含量高、通用性广、从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职业广泛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竞赛,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

  

  (五)严格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制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每年组织认定一批师资力量强、实训设备先进、诚信度高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建立健全年度评估和淘汰机制。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加强培训监管。各市要建立第三方监管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工作。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就业供求与职业培训信息对接机制。依托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成集用人信息、求职信息和培训信息三位一体的信息平台,及时采集、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和职业培训机构开设的专业信息,为各类劳动者根据市场信息,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提供服务,引导用人单位到职业培训机构选择适合岗位需要的人员,引导职业培训机构根据供求信息及时开展紧缺职业工种的培训以满足用人需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要积极收集、发布培训信息和就业信息,动员组织辖区内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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