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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厦发改社会[2011]47号
【颁布时间】 2011-06-09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1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发改社会〔2011〕47号)


  

  各有关部门: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卫生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投资促进局和厦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六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一)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

  

  社会资本可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重点支持社会资本举办二级以上、床位在200床以上的专科医院等高端医疗服务机构。

  

  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经评估论证符合高端医疗服务项目准入条件的可不受区域卫生规划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限制)。市及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并重点支持其布局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市及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范围负责对申请举办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凡符合举办条件的,应予以批准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

  

  (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引导社会资本通过联合、托管、兼并、购买等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对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过程中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全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在改制过程中,要按照严格透明的程序和估价标准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支持境外资本举办或参与举办医疗机构。

  

  鼓励和支持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我市的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积极争取我市成为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的试点城市。境外资本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即能够提供先进的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的机构。

  

  鼓励和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资本在我市设立独资医院。

  

  二、大力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一)落实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

  

  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各项税收;对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按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经申请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可按税法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按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对其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三年后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减免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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