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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准入、人才培养、继续教育、科研项目、职称评定、等级评审、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临床重点专科、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资格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我市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保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占有与其承担的服务量相适应的比例。 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争取重大医学科研项目的支持。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临床科研和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和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重大医学科研项目,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独立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奖励待遇。 (十二)制定社会资本投资医疗卫生事业的扶持政策。 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按照我市加快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给予相应的扶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参照高端服务业和总部经济等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三、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一)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 市及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把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纳入各种质量监控网络和质量监管体系,通过医疗机构校验、评价、评审等方法,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业务、财务状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守法经营。 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服务,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卫生部门要依法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及登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 (三)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 人事和卫生等部门要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等级,将其纳入行业培训等日常指导范围。市及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各类医务专业人员培养、培训规划,要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需求,统筹安排。对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引进的人才,享受厦门市有关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四)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和发展具有一定规模、有特色的医疗机构,引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科技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口碑。 (五)发挥医疗机构行业协会的作用。 充分发挥医疗机构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和服务作用,通过行业协会引导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的信誉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明确分工和责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大力宣传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宣传和表彰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完成政府指令性和指导性任务及处置公共卫生等事件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三)狠抓工作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和修改制约社会资本投资医疗卫生事业的文件规定,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抓紧完善和落实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各项政策。 五、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