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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厦发改社会[2011]47号
【颁布时间】 2011-06-09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1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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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用水、用电、用气上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

  

  (二)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符合医保定点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将其纳入医保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报销政策。

  

  (三)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四)完善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相关政策。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

  

  (五)完善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变更和退出的相关政策。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允许投资者收回投资等,如投资者退出,资产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土地由政府优先收回,不得自行转让。

  

  对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用地两年内未动工、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后一定时间未正常开业以及开业后严重违反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等,在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后仍未改善的,将按照原土地出让价格收回土地或按原重组方案收回改制重组的公立医院。

  

  (六)促进医务人员合理流动。

  

  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合理流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制定出台《厦门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推进医师开展多点执业活动,促进我市医学技术人才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可受聘在2个以上、3个以内(含3个)的医疗机构(含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仅限厦门市辖区内,实行医师多点执业的第一执业地点必须是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疗机构,鼓励医师在基层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注册第二、第三执业地点。

  

  (七)积极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并逐步扩大政府购买的范围和比例。非公立医疗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可承担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政府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承担的服务按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

  

  在遇有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依照相关规定获得政府补偿。

  

  (八)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

  

  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等,在按规定取得配置许可后配备大型医用设备。在按照规定配备大型医用设备上,资金确有困难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用其固定资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并可以按照当年银行基准利率申请政府贴息贷款支持。

  

  (九)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类慈善团体、宗教团体、慈善基金会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

  

  (十)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获取公共信息的渠道。

  

  市及各区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保障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的合法权益。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入厦门市民健康信息系统。

  

  (十一)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学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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