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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1]76号
【颁布时间】 2011-06-21
【实施时间】 2011-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1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州市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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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5)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处罚力度。2011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范化建设,做到统一办公场所建设、统一规范业务流程、统一基金征收管理、统一“两个定点”管理、统一内控机制。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层全覆盖

  

  在继续巩固和推动第一批、第二批7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药品零差率改革的基础上,上半年实现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5、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机制,健全保障体系

  

  (1)在省里开展新一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我市确标工作。根据药品采购规模和集中配送需求,推荐一批实力强、信誉好、服务周到的配送企业,引导药品生产企业选择我市推荐列入省里名单的药品批发公司作为配送企业,逐步实现药品集中配送,提高药品集中采购的到位率。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经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各县(市)区政府)

  

  (2)进一步推动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继续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指导,推进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在基层普遍使用。强化监管考核,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经费挂钩,确保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得到全面配备和使用。妥善调整基本药物使用相关政策,增加若干常见门诊慢性病种的药物品种,更好地适应上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用药需求。推动条件成熟的甲类卫生院向二级公立医院转型。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3)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由供货企业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配送。发展大型集团化医药物流企业,构建可靠、可控、可查、畅通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继续抓好“老少边岛渔”地区的药品供应和监管网络建设,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实现全市行政村全覆盖药品供应点。以中标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间配送合同的签订与配送情况的检查为重点,全面开展药品配送情况及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及时配送到位。

  

  (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经委、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

  

  (4)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全面加强包括基本药物在内的药品研发、注册、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监管。对药品定期进行质量抽验,并向社会公布抽验结果。继续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房改造,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储存条件。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能力。从4月1日起,参加基本药物招标的品种全部实行电子监管。

  

  (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市经委、各县(市)区政府)

  

  6、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落实基本药物保障措施

  

  (1)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按照“统筹算帐、综合补助”的原则,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并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对经常性收支差额给予补助。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入、核定支出”工作进度,初步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新机制。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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