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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改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2011年,中央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标志性工程,并将其纳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约束性指标。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对于加快推进我省城镇化、促进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省委、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对各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作为省级重点工程加以推进。各地人民政府要把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推进城镇化、实现转型跨越发展的重要抓手,健全和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切实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让城乡住房困难群体早日实现“住有所居”。 (二)“十二五”总体目标。“十二五”期间,全省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116.93万套,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以上。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3000平方米以上的集中连片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15年底前,对房屋整体存在危险的农村困难家庭住房全部实施改造。其中:新建廉租住房21.47万套;新建公共租赁住房15万套;新建经济适用住房16.6万套;新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5万套;改造城市棚户区20.57万套;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9.2万套;改造林区棚户区0.77万套;改造垦区棚户区0.5万套;改造兼并重组的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5.49万套;改造农村危房22.33万套。 (三)2011年工作目标。住房保障工作总任务为37.54万套(含新增廉租住房货币化补贴2万户、农村危房改造5.5万户)。 二、落实政策支持,加大建设力度 (四)确保建设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省政府下达的年度保障住房建设用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用地计划中单列。各市、县政府要建立住房建设用地储备制度,优先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把企事业单位富余存量土地纳入市、县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用地,统筹使用,所建保障性住房优先用于解决原单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职工的住房问题。为了保障民生安全,对于现有的焦化、化工、机械加工(含电镀)、农药等工业企业废弃地转为住宅用地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组织开展土壤风险评估及修复工作。修复后经相关部门检测符合住宅用地标准要求的,方可作为居民住宅用地的选址。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经营和管理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对参与建设、经营和管理保障性住房的企业(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六)加大省级资金支持力度。省级预算安排对52个国定、省定贫困县和5个插花县建设的廉租住房按国家补助资金标准给予1:1配套补助;对非贫困县(市、区)建设的廉租住房和所有县(市、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给予5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省级配套资金,除省财政预算、省发展改革委投资计划安排外,不足部分由市、县从中央代地方发行的债券中解决不少于24亿元配套资金。 (七)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市、县人民政府要增加财政一般性预算资金安排,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97号)要求,筹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优先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鼓励和支持各地人民政府政府设立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