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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十七)完善工作机构。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挂帅的组织领导机构,把住房保障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 (十八)加强协调配合。省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拟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项目立项和申报工作,积极争取中央投资补助,组织实施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落实到位,强化资金运行监管;国土部门负责安排用地,落实土地保障优惠政策;监察部门牵头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检查;林业、农业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金融信贷政策支持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民政、环保、国税、地税、物价、扶贫、残联等部门也要按职责分工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十九)严格考核问责。各级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示有关保障性住房的政策、信息及建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年中和年末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汇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将依据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对各市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组及办公室将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检查,对各市、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土地、立项、环评等手续办理情况、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土地、资金筹集、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工程项目进展、质量安全、住房分配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对各市进展情况进行排队,按月通报。对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要对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二十)加强宣传培训。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和工作成效。要加强住房保障领域领导干部的培训,增强各级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