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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巢湖市政府
【发文字号】 巢政办[20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06-02
【实施时间】 2011-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4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巢政办〔201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1年全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2011年全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

  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1〕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整顿,全面规范我市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滥用饲料添加剂、在食品生产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切实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促进食品安全形势稳定好转,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一是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加强畜禽饲养、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的监督抽检,重点清查三聚氰胺、苏丹红、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瘦肉精、吊白块、甲醛、工业硫磺、亚硝酸盐等非食用物质以及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所列出的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二是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以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为重点区域,以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为重点部位,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三是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重点查处故意非法添加行为,从重从快惩处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一是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严厉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和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和销售假冒伪劣、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二是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重点查处在糕点、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三、整顿内容

  

  (一)种养殖环节:加强食品源头治理,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加强农药和兽药使用监管,严厉打击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及禁用兽药的违法行为;强化监管措施,严厉查处在饲料、饲料添加剂中添加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在水产品养殖过程中使用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

  

  (二)生产加工环节: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切实加强对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备案管理;对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食品实施重点监控、重点整顿,严厉打击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流通环节:重点加强对食品添加剂销售者的监督检查,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和非法销售假冒伪劣、标签标识不规范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食品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的巡查和抽检,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管理措施,对在食品经营活动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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