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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卫疾妇[2011]034号
【颁布时间】 2011-06-02
【实施时间】 2011-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4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防控工作方案(2011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防控工作方案(2011版)》的通知

  (沪卫疾妇〔2011〕034号)


  

  各区县卫生局、农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年来,我国河南等省份发现多例以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研究表明蜱虫叮咬是此类疾病的主要传播途径之一。为做好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等防控工作,卫生部紧急下发了《关于做好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等防控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11〕19号,附件1),结合2010年卫生部印发的《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防治指南(2010版)》,市卫生局联合市农委组织相关部门制定了《上海市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防控工作方案(2011版)》(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卫生局应组织开展对医务人员和疾控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医务人员发现、识别、报告、治疗能力,以及疾控人员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能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对各区县的技术指导。

  二、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积极会同同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本市带蜱动物(动物宿主)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做好病原学监测工作。指定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为市级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要加大能力储备,按照卫生部的相关指南积极做好治疗工作,并积极开展相应的研究、经验总结和推广,进一步提高诊疗水平。

  三、随着天气逐渐转暖,此类疾病开始进入流行季节。各区县、各部门要加强对公众尤其是经常前往丘陵、山地、森林等地区旅游的人员的健康教育工作,积极广泛地宣传疾病防治和蜱等媒介昆虫的防制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自觉采取自我防护措施,一旦出现疑似症状或体征,应及早就医,并告知医师相关暴露史。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做好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等防控工作的通知(略)

  2.上海市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防控工作方案(2011版)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附件2:

  
上海市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防控

  工作方案(2011版)

  


  为及早发现并进一步规范本市在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的诊断、报告、处置、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防治指南(2010版)》(卫办应急发〔2010〕163号)(简称“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的

  (一)及时发现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病例,及时有效予以处置;

  (二)规范病例的报告、处置和控制等工作。

  二、病例定义

  根据指南中的《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诊疗方案》,依据流行病学史(流行季节在丘陵、林区、山地等地工作、生活或旅游史等,或发病前2周内有被蜱叮咬史)、临床表现(发热,伴乏力、恶心、呕吐等,颈部及腹股沟等浅表淋巴结肿大,少数重症病例可出现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病例诊断。

  1、疑似病例:具有上述流行病学史、发热等临床表现且外周血血小板和白细胞降低者。

  2、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具备下列之一者:(1)病例标本新型布尼亚病毒核酸检测阳性;(2)病例标本检测新型布尼亚病毒igg抗体阳转或恢复期滴度较急性期4倍以上增高者;(3)病例标本分离到新型布尼亚病毒。

  符合上述诊断标准的病例,即为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病例(由人粒细胞无形体和其他病原体引起的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诊断方法参照国家相关规定)。

  3、聚集性病例:2周内,在同一村庄,或在同一山坡、树林、茶园、景区等地劳动或旅游的人员中,出现2例及以上病例,或在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中出现类似病例。

  三、工作内容

  (一)成立专家组

  组织成立市、区(县)和医疗机构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专家组,成员包括临床医学、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消毒控制和动物防疫等领域的专家,其中临床专家来自传染病、血液科和icu等专业等。提高本市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病例的发现、诊断和治疗能力,并全力以赴做好重症病例的早期识别和救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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