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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病例诊断与排查 1、一级医疗机构发现符合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特征的病例后,应在采取适当防护措施的条件下立即将病例转至所在区县中心医院或三级医院就诊。 2、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的病例后,应立即报告所在医疗机构的相关管理部门,及时组织院内专家进行会诊。对于不能排除诊断的病例,应立即上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同时将院内专家会诊意见传真至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区县疾控中心,并在疾控中心的指导下采集适宜标本。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病例时,应及时订正并做好专家会诊意见等有关记录。 3、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区级专家组进行会诊,会诊后仍不能明确排除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病例的,应立即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并及时上报病人发病情况、区级专家组会诊意见和流行病学调查等情况。区县疾控中心应及时将病人有关情况上报市疾控中心,并组织人员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送样。 4、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市级专家组进行会诊。必要时市疾控中心应开展现场补充流行病学调查。 各级专家组在会诊结束后应提出书面会诊意见,如诊断为其它疾病,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将专家组会诊意见逐级通知到原报告单位,由原报告单位订正报告。 对于本市发现的年度首例病例标本,由市疾控中心及时送中国疾控中心进行复核。 5、遇病人病情危急且不排除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时,二级及以上各类医疗机构院内专家组可请市级专家组成员提前介入。 (三)病例报告 本市传染病报告和传染病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对本市新发现的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病例,除及时报告传染病个案外,还需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1、疑似病例报告 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例,暂参照乙类传染病的报告要求于24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疑似病例的报告疾病类别应选择“其它传染病”中的“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 2、实验室确诊病例 对于实验室确诊病例,应当在“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条目下的“人感染新型布尼亚病毒病”进行报告或订正报告。 (1)报告医院:已经报告的疑似病例,一旦确诊后报告单位应及时做出订正报告,并向医院所在区县疾控中心报告。 (2)区县疾控中心:接到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实验室确诊病例报告,经调查核实病人现住址后,将信息及时反馈至病人现住址所在的区县疾控中心。经初步调查核实认为属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调查核实结束后2小时内,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初次报告要求进行网络报告,如果发现和掌握新的、重要的情况信息,须在24小时内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进程报告要求进行报告,必要时随时报告。 3、外籍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疑似或确诊病例,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当地政府外事管理部门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四)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 1、病例经院内专家组会诊后不能排除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的,应果断采取传染病临时隔离措施,并做好院内感染控制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工作。病例转诊时应做好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 2、区县疾控中心应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按照《上海市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流行病学和现场处置方案》(附件1),24小时内完成对被调查对象的初步流行病学调查,并做好密切接触者的排查工作,完成流行病学调查表。区县疾控中心应将调查结果及时向市疾控中心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 3、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专家组会诊后,仍不能排除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的,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将专家会诊意见和病例基本情况等信息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区县疾控中心要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市疾控中心。 区县疾控中心应积极指导医疗机构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样本,并第一时间送至市疾控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标本采集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并填写标本登记表。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病例的实验室样品采样和送检要求参见《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标本采集、保存、运送技术方案》(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