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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 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明确监督职责,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含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执法。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屋面、外墙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的防渗漏功能,以及通水、通风和通电功能。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和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的行车功能,市政管道的通水功能和水池的蓄水功能。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直接涉及施工阶段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采取抽查方式。主管部门应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 抽查按检查内容分成两类,一是对工程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通过巡视,随机确定受检工程的质量检查活动;二是对内容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在检查工程时,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抽测是指利用检测仪器、设备等工具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的检测或测量活动。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前按工程建设有关法规的规定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后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第八条 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重点审核以下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