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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文制作发布制度》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推动机关高效运转,树立务实、精简的办文理念,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加强公文办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经研究,对《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文发文制度》(深卫人发〔2009〕222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本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请各处室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文制作发布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委发文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我委文件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注重公文的效用,进一步精简公文,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 第三条 发文办理指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四条 委秘书处是本委发文办理的主管机构,主管本委的发文办理工作并指导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的发文办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的草拟 第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含问答性和请求支持批准项的函,以及部署工作、召开会议、要求上报材料的通知必须在附注标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十一)使用规范简称,我委规范简称为“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在版记印发机关处可使用简称――“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秘书处”。 第六条 实行校对人制度。为对公文质量负责,也便于存档查询,我委所有编号公文必须标识校对人,校对人通常情况下即为拟稿人,校对人应对公文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全面核查。 校对人标识的位置在版记印发机关下1行, “校对人”后边加全角冒号,全角冒号后署校对人姓名。 第七条 本委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区级政府正式行文。 第八条 主送区卫生行政部门、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主送机关统一标识为:“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主送委直属单位的,主送机关统一标识为:“委直属各单位”。 第三章 发文字号和审批流程 第九条 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本委设以下六类发文字号: 第一类,委发文 发文字号:深卫人报(上行文);深卫人发(下行文);深卫人函(向不相隶属的单位发文);深卫人会(重要会议通知);深卫人通(公示通告);深卫人规(规范性文件)。 签发人:委主任或委主任授权主持工作的委领导。 以下内容须以委名义发文: (一)向国家、省卫生厅,国家、省人口计生委,市委、市政府,市委办、市府办,市人大等部门请示汇报工作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