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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章 公文的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本委所发文件均需按照信息公开规定执行。信息公开形式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 凡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公文必须主动公开;凡涉及敏感问题或不便向社会完全公开的文件依内容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 第十四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公文,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本委政府网站上刊登,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的公文不得在外网刊登。 按照“谁产出、谁负责”的原则,各处室要对本处起草的公文公开形式严格把关,秘书处核稿及委领导签发时均需对公开形式再次审核。 第十五条 凡涉密的文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我委制定的保密工作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章 公文的印制与发送 第十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各处(室)所有制发公文须由文印室统一印制;加盖公章后由主办处室负责封发;制发公文必须在文印室留存电子文档,以便公文查询和归档。 第十七条 以委名义和一般性下行文及便函应以我委红头文件或函头印制,加盖我委公章。 不编号公文须用我委函头印制,并加盖我委公章。 第十八条 为减少浪费,公文一般采用交换或平信邮寄方式分发。如确需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发送的,交秘书处统一办理。 第十九条 所有编号公文除发主送、抄送单位外,连同原稿均须送1份给机要室存档,以委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和规范性文件除发主送、抄送单位外,同时须发委领导和各处(室)。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公文办理的规定执行。以前本委的有关发文办理规定与本制度办理程序有抵触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