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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1]31号
【颁布时间】 2011-06-24
【实施时间】 2011-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5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7.1994年8月31日前批准立项,但不符合当时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公路。

  

  8.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上除省界及两端出入口外,在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

  

  (二)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收费公路项目及收费站(点),要立即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

  

  1.收费公路项目边施工边通车收取通行费、未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费的,要立即停止收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待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收费。

  

  2.对公路收费站(点)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费等非公路收费项目,以及收费公路与非公路收费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的,要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取消捆绑收费行为。

  

  3.对擅自变更公路收费站(点)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内未能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4.对违规挤占、挪用以及超范围使用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的,要严格依法追缴,确保其全额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和养护管理。追缴资金后,凡具备还清建设贷款条件的收费公路,应立即停止收费。

  

  (三)对下列《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收费或完成收费权转让,但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予以规范,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1.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少于50公里。

  

  2.经省政府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收费公路: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5年。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

  

  3.经省政府依法批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0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5年。

  

  上述情况中,属于第1种情况的,要限期调整站(点)位置或撤并部分站(点),使站(点)间距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第2和第3种情况的,要调整已批准的收费期限,使累计的收费期限总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规定;对因特殊情况难以按期调整的,由省政府做出明确处理意见和时限要求后,报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

  

  (四)对经营收益过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政府还贷公路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原则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同时,完善公路计重收费办法,确保合法装载车辆通行费负担有所减轻。

  

  (五)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政府还贷公路改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要立即纠正,实现属性归位。

  

  (六)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实施检查或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七)对有关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全面解决现行法规制度中明显不适应实际需要、前后规定不一致或不衔接、文件过期等问题,确保在2012年4月底前完成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或废除工作,同时提出修改完善相关行政法规的建议。

  

  四、实施步骤

  

  专项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6月20日— 8月31日)。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价格等省直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及本实施方案要求,全面清查和核实截止到2011年4月30日正在运行的所有收费公路项目的里程规模、站点设置、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认真填报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同时提供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全面,数据精确、翔实。2011年8月15日前,各有关部门完成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的填制工作,并形成统一意见,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后,于2011年9月5日前报送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综合司)。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9月1日— 12月31日)。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价格等相关部门对现有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收费标准、收费站(点)和收费行为进行逐一审核。对审核发现的各类违规及不合理收费行为、收费项目及收费站(点),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后,严格抓好整改落实和监督检查。同时,降低我省高速公路最低收费标准,调整或撤并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间距、城市周边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出行的普通路桥收费站,对经依法清理予以取消和保留的收费站(点)由省政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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