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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应急供水深井(采灌井)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应急供水深井(采灌井)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应急供水深井(采灌井)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上海市水务局二○一一年六月) 前言 根据《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及上海市应急供水水源地建设的要求,本市计划在符合水文地质条件的应急避难场所、大型居住社区、水务设施,以及学校、医院、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建设一批应急供水深井,应急状态下作为应急供水水源使用,具备回灌条件的平时用作地下水回灌。 现有国家、地方和行业规范对应急供水深井(采灌井)的水资源论证、凿井施工等内容有详细规定,但针对应急供水深井建设的特殊性,如井位布设、验收条件、工程配套等方面尚未作出技术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应急供水深井(采灌井)建设,特研究制定《应急供水深井(采灌井)建设及管理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试行)》)。 本《导则(试行)》由上海市水务局负责管理,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主编单位:上海市供水管理处 上海市岩土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 目次 1 总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选址 4.1 一般规定 4.2 具体要求 5 设计 5.1 地质设计 5.2 管路设计 5.3 应急供水方式 5.4 配套设施设计 6 施工 6.1 成井施工 6.2 配套设施工程施工 6.3 安全文明施工 7 工程验收 7.1 工程验收 7.2 竣工资料 8 附录 1 总则 1.1 为满足应急供水深井(采灌井)的建设需求,规范应急供水深井(采灌井)的建设技术要求,制定本《导则(试行)》。 1.2 本《导则(试行)》编制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有: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002年第74号令; ⑵《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年第394号令; 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用征收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6年第460号令; 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水利部国家计委2002年第15号令; ⑸《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2006年第62号令; ⑹《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997年第53号令修订。 1.3 本《导则(试行)》适用于上海市应急供水深井(采灌井)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 1.4 本《导则(试行)》侧重于规定应急供水深井(采灌井)建设的技术要求。应急供水深井(采灌井)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除满足本《导则(试行)》外,还应满足国家和上海市现行标准、规范及规程要求。 1.5 从事应急供水深井(采灌井)建设的设计、监理、施工各方应具备相应资质,符合相关资质管理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试行)》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试行)》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试行)》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1 gb 50027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2.2 gb50296 供水管井技术规范 2.3 gb 5031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2.4 gb 50282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2.5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6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2.7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2.8 dz/t 0148 水文地质钻探规程 2.9 sl/z 322 建设项目水资源评价导则 2.10 cjj 10 供水管井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2.11 dg/tj 08-2051 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试行)》: 3.1 应急供水深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