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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2011]92号
【颁布时间】 2011-06-15
【实施时间】 2011-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5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五)广泛宣传,营造食品安全良好氛围。

  

  构建食品安全舆论平台,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平台发布食品安全监管动态、消费提示、问题通报等食品安全信息。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对违法经营行为坚决予以曝光。用科学易懂的食品安全知识引导市民健康消费。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

  

  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建设。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指导、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职能,当好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参谋和助手;要抓紧建章立制,规范工作程序,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与各监管部门间信息报送、应急处置、联合执法、重大工作部署等方面的工作程序和有效协调机制,将协调事项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评内容,促进食品安全监管无缝衔接;要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网络,指导各区食品安全机构开展工作,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各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各区政府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

  

  (二)强化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加快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将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纳入政府和部门绩效评估,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区政府要科学探索,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确保食品安全各项工作不断档、不耽搁、不弱化,不留空白点、不留监管死角。各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重点领域和环节的监管,集中治理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实行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把对食品企业生产过程、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作为重要监管手段,将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纳入严密的监管范围;进一步细化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强化责任约束力,严格责任追究制。

  

  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各监管部门要坚持“严”字当头,加强联合执法,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的企业,必须停产整顿;对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必须关闭取缔;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因监管失位、缺位或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的食品安全事件,要作为公共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进货验货、出厂检验、索证索票、标签标识、不合格产品召回、从业人员卫生防疫等食品安全制度;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大型食品企业要内设食品安全监控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各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实行更为严格的经济处罚、从业禁入等措施。

  

  (四)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继续加强初级农产品、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畜禽屠宰、保健食品、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假售假、超范围经营、私屠滥宰、违法加工销售使用“地沟油”等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社会关注、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及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抽样检验及信息发布力度,加大不合格食品的曝光力度,督促企业自律经营。

  

  (五)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行业诚信自律和社会监督。

  

  各区政府、各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深入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诚信评价标准和具体激励措施,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各监管部门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通报不良信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单。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

  

  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构建对食品企业的外部监督网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奖励举报线索,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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