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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11]125号
【颁布时间】 2011-06-22
【实施时间】 2011-06-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6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苏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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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坚持统筹发展。根据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老年人口增长相适应的老龄事业发展机制,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老龄事业发展的差距。

  4.坚持责任共担。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要求,进一步理清发展老龄事业权责和分工,努力构建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老龄事业发展格局。

  四、“十二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建设更加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1.巩固家庭养老地位。倡导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相适应的新的家庭养老观念,树立社会服务进家庭的意识。建立家庭养老监督和调解制度,形成由基层政府、老年组织相结合的监督、调解网络。倡导邻里之间、老年人之间、亲友之间互相帮助,建立邻里亲友助老网络。积极探索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老年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对子女与父母“分而不离”的购房模式,探索在政策上给予优惠或贴息贷款的机制,减少空巢现象。探索政府、社会、个人共担机制,帮助居家养老的高龄、失能老人进行家庭无障碍改造。改革完善老年人户籍迁移管理政策,为老年人与赡养人随迁提供条件。强化尊老爱幼家庭美德建设,大力推进“老年温馨家庭”创建活动,提高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幸福指数。

  2.完善养老保障制度。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逐步统一城乡老年居民社会养老补贴享受条件标准,并逐年提高待遇。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将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农村劳动力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征地保养金正常调整机制。探索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劳动力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达99%以上。发展面向全体社会公众的普惠型老年福利事业,倡导全社会开展帮扶、认养、资助等多形式的救助老年人活动,确保贫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3.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障制度,2013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并轨,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8%以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医保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和70%以上,新农合参保老年人住院费用补偿率达到55%,门诊补偿率达到30%。在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中,对老年人在个人账户记入、补充医疗保险门诊额度等方面给予适度照顾。对贫困家庭残疾老年人实行免费白内障复明手术、免费安装普及型假肢、免费适配普通型矫形器,免费为老年精神病患者给药。加强医疗资源的整合,发展老年医疗和服务网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老年人提供适宜的家庭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要设立配套的医疗服务点。

  4.提高老年福利水平。认真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逐步加大公交、地铁、医疗、旅游等方面对老年人的优惠力度。继续落实尊老金制度,对80周岁以上的本地老年人按不同年龄段发放尊老金,并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逐年提高。对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的老年人,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入住养老机构或接受居家养老服务老人提供支持。逐步扩大不同年龄段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凡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低收入住房困难纯老年人家庭,能得到住房保障。城乡困难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中老年人去世后,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用。

  (二)建设更加完善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1.加快养老机构建设。到2015年,全市养老床位实现翻一番,由“十一五”末的27355张,增加到6万张以上;全市具有介护性质的养老床位实现翻一番,由7671张,增加到18000张以上,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达40张以上。其中,到2012年,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达30张,全市新增养老床位14000张(4650张为护理床位);2014年,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达35张,新增养老床位10240张(3800张为护理床位)。各县级市(区)建有床位为300~500张的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1所;床位分别在100张以上以介护和临终关怀服务为主的护理院2所;集医疗、护理、保健、康复为主的老年病医院或老年病专科机构1所。加快农村敬老院转型升级,改变管理模式,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使敬老院变成农村老年人聚集、交流和娱乐的场所,并向农村“空巢”老人提供日间托养、配餐等社会化服务。建立市级社会福利网络信息平台。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基本形成示范性、福利性、社会化养老机构并存,全护理、半护理、生活能自理的养老方式共有,初级、中档、高档健全的养老机构建设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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