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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11]125号
【颁布时间】 2011-06-22
【实施时间】 2011-06-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6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苏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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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大财政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加大老龄事业的投入,各级财政每年要按老年人均不低于100元提取老年事业经费,用于发展养老事业,确保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老龄工作经费,市财政每年按每位老年人5元标准拨付,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县级市(区)老龄工作经费可参照市标准提取拨付。福利彩票公益金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老龄事业。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老龄事业,逐步形成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

  (三)加强机构建设。健全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配备与老龄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县级市老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不少于4人,区不少于2人,街道(镇)配备一名专职的老龄工作人员,社区配备1~2名专(兼)职助老协理员。加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规范老年群众组织的活动,充分发挥老年群众组织在管理老年人事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新闻媒体要高度重视老龄事业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宣传老龄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宣传老年人对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增强全社会老龄意识。通过评选“姑苏老年之星”和“姑苏敬老之星”,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为老年人和老龄事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和职责范围,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将每年工作要点与《规划》发展目标相衔接,制定好年度实施计划认真落实。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协调指导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对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对规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认真研究解决,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全面完成。

  

  附件

  苏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部门任务分解表

  

  

工作目标

主要工作任务

主要责任部门

一、建设更加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1.巩固家庭养老:(1)积极探索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2)探索政府、社会、个人共担机制,帮助居家的高龄、失能老人进行家庭无障碍改造;(3)改革完善老年人户籍迁移管理政策,为老年人与赡养者随迁提供条件

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各县级市、区政府

2.完善养老保障:(1)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2)逐步统一城乡老年居民社会养老补贴享受条件标准,并逐年提高待遇;(3)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征地保养金正常调整机制;(4)农村劳动力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达99%以上

市农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级市、区政府

3.提高医疗待遇:(1)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并轨;(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医保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和70%以上;(3)参加新农合老年人住院费用补偿率达到55%,门诊补偿率达到30%;(4)发展老年医疗和服务网点

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各县级市、区政府

4.提高福利水平:(1)认真落实《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2)对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尊老金;(3)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赠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各县级市、区政府

二、建设更加完善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5.机构养老:(1)全市各类养老机构的床位总数达到6万张以上,其中全护理床位总数达到1.8万张以上;(2)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县级市、区政府

6.社区照料:(1)所有街道、镇分别建有床位不少于50张的日间照料中心;(2)30%的城市社区和大型居民小区建有助餐点

市民政局,各县级市、区政府

 

7.队伍建设:(1)持证上岗为老服务人员达到3000名以上;(2)养老护理人员实行免费培训;(3)成立苏州市养老服务协会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

三、建设更加完善的老年社会管理体系

8.建立信息平台:构建连接市、县级市(区)、街道(镇)的老年信息网络系统

市民政局

9.权益保障:(1)健全各级老年法律援助机构;(2)健全老年人信访和应急处置机制;(3)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

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妇联、团市委,各县级市、区政府

10.服务管理:(1)成立市级老龄协会;(2)支持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为老服务管理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

四、建设更加完善的老年生活品质体系

11.改善环境:(1)开展“老年友好型城市”、“老年宜居社区”创建;(2)巩固无障碍城市创建成果;(3)新建城市道路和养老机构无障碍率达100%,园林绿地和养老机构(场所)无障碍改造率达80%以上;(4)打造“15分钟老年人生活圈”

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容市政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残联,各县级市、区政府

12.精神关爱:(1)实施“快乐晚年精神关爱”行动;(2)养老机构和社区建立社工服务站

市文明办、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

13.老年教育:(1)加强老年大学(学校)建设;(2)参加各级各类老年教育的老年人数达到30%

市教育局,各县级市、区政府

14.老年文体:(1)加强市、县级市(区)二级老年活动中心建设;(2)街道(镇)和社区(村)必须建有老年活动室、阅览室、心理疏导室和多媒体影像室;(3)社会公共文化设施向老年人开放,提供服务;(4)老年人体育健身参与率达55%以上;(5)各社区(村)必须建有一支以上的老年文体队伍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构建老龄产业发展体系

15.政策扶持:(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2)把老龄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3)鼓励和规范个体和外资参与老龄产业发展

市发改委,各县级市、区政府

16.引导消费:帮助老年人建立健康的消费观念,维护老年消费者权益,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市发改委,各县级市、区政府

17.培育市场:(1)引导企业生产老年用品;(2)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金融、理财、保险等服务项目;(3)支持为老服务中介机构发展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各县级市、区政府

六、高度重视老龄事业发展

18.经费投入:(1)按老年人口数,以每人100元的标准提取老年事业经费,以每人5元标准提取老龄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2)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每年有一定比例用于老龄事业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

19.机构建设:县级市老龄工作机构人员不少于4人,区不少于2人,街道(镇)配备1名专职人员,社区(村)配备1~2名专(兼)职助老协理员

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各县级市、区政府

20.宣传教育:(1)发挥各媒体作用,增强全社会尊重、关心老龄事业和老年人意识;(2)纳入创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活动;(3)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文广新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各县级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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