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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2011年度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择优扶持、突出重点的原则使用。 第二条 2011年度成都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 (一)在我市完成工商注册并在我市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 (二)被市商务主管部门和所在区政府认定为“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的业主; (三)为促进我市电子商务推广应用与交流合作,举办大型会展活动或开展培训活动的国内外专业服务机构或行业协会; (四)上述企业、机构或协会应在近3年内没有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电子商务企业”包括以下类型: (一)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企业拥有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等商务活动,并部分或全部实现在线撮合、网上交易、在线或移动支付等服务功能且正常运营半年以上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于平台交易服务,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企业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网商等提供营销渠道服务、应用解决方案、业务流程外包、第三方支付或移动支付服务、数字认证和培训服务等专业服务商和内容提供商。 (三)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包括加入第三方平台实现网上交易的企业、自建或共建电子商务营销渠道的企业。 第四条 年度内每个企业享受本专项资金支持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章 资金支持办法 第五条 支持引进知名电子商务企业。行业国际排名前十名或行业国内排名前三名的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蓉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或功能性总部,在本意见申报截止日期前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全国性总部按300万元、区域性或功能性总部按100万元给予企业一次性综合补贴。 第六条 支持我市平台企业做大做强。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我市电子商务平台在境内外开展的路演、举办或参加展会、市场拓展及培训等活动予以支持。对参加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电子商务行业性展会活动的展位费给予全额支持,3人以内的交通住宿费给予50%的补贴。网上零售企业应用第三方物流完成配送,对其投保的物流责任保险费给予50%的补贴,每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2010年度实际缴纳入库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10万元以上的,按市本级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一)对我市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及以上且2010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平台企业自主开展市场拓展活动的场租费、5人以内的交通住宿费和活动宣传费(不含资料费)给予50%的补贴,每次活动补贴不超过10万元。参加行业性展会活动的标准展位费用给予全额补贴,特装展位费用给予70%的补贴,按照每个标准展位或特装展位分别给予2人或5人以内的交通住宿费50%的补贴,每个企业每次参加展会活动补贴不超过5万元。培育我市电子商务总部企业,支持其在市外设立区域总部或运营中心,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扣除土地费)的5%给予投资奖励,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我市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500万元,2010年纳税2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电子商务平台,其市场拓展活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50%予以支持。 (三)本条支持的活动由企业事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企业经营情况和相关活动计划方案,每次活动结束后提交活动总结材料,经核实后纳入支持范围。 第七条 支持电子商务支付服务和移动电子商务内容提供服务发展。 (一)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蓉设立全国总部,在本意见申报截止日期前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给予企业300万元一次性综合补贴;并对其开展的市场拓展及推广活动的场租费和活动宣传费(不含广告费)给予50%的补贴,每次活动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二)对全国结算中心设在我市的移动电子商务内容提供商开展的市场拓展活动的场租费和活动宣传费(不含广告费)给予50%的补贴,每次活动补贴不超过20万元,每个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本条第一、二款支持的活动由企业事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活动计划方案,每次活动结束后提交活动总结材料,经核实后纳入支持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