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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条 支持我市企业应用和发展电子商务。 (一)对我市评审认定的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支持我市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服务。对首次加入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交易活动、且已签订2011年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2000元及以上的应用企业给予服务费50%的补贴,每户补贴不超过1万元。对企业使用数字认证等服务的服务费给予50%的补贴,每个企业补贴不超过2000元。 (三)支持行业协会、咨询机构、商品市场、平台企业和专业服务企业在蓉自行组织举办的电子商务大型展(会)活动或开展电子商务高管培训和应用培训。 1、对电子商务技能大赛和经市政府批准的电子商务展(会)活动给予资金支持。 2、对组织我市企业主要负责人50人以上的电子商务培训其场租费、讲课费(限2人以内)予以全额补贴,资料费给予50%补贴,每次培训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对组织我市100人以上规模的应用培训,其场租费、讲课费(限2人以内)、资料费给予50%补贴,每次活动补贴金额不超过3万元。上述培训活动组织者应在活动开展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培训方案和内容,每次培训结束后提交培训总结材料,经核实后列入支持范围。 第九条 对电子商务专业服务商主动拓展市场,承担开发并参与专业市场(工业园区)、行业性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专业市场(工业园区)内50%以上的商户(企业)或市域内规模以上行业企业超过50%使用该平台进行交易,且平台正常运营满一年的,按1个平台10万元给予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奖励。 第十条 支持企业融资。对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每个企业贴息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引进高级人才和扩大就业。 (一)对电子商务企业从市外引进年薪在20万元以上,聘用时间超过1年(含1年)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二)对电子商务企业招聘2009年(含)以后毕业大学生从事电子商务工作,劳动合同在2011年9月30日前满1年,且企业已为聘用大学生购买了1年及以上的个人养老保险的,按与上年净增人数给予企业每人3000元定额员工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支持建设电子商务专业楼宇。 (一)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按照企业入驻率、企业满意度、入驻企业税收和就业贡献等综合指标对现有电子商务专业楼宇进行考核,考核前3位的电子商务专业示范楼宇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综合补贴。 (二)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应为单一产权,整栋楼宇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统一物业管理,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率达50%(含)以上,入驻电子商务企业享受了楼宇业主的租金优惠,被所在区政府和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为2011年新投运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的,给予楼宇业主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建立行业服务标准、诚信规范和统计体系,编制发布成都电子商务发展年度报告。 第三章 申报要求及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起止时间:上半年:2010年10月1日-2011年3月31日;下半年:2011年4月1日-2011年9月30日。 项目申报时间:上半年申报时间:2011年7月4日-7月15日,下半年申报时间:2011年10月15日-10月28日。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含电子档); (二)项目资金申请表(含电子档);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支付业务许可证》等正、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简介和项目简介(含电子档); (五)由《成都市政府性审计、会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含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申报项目审计情况等); (六)企业申报项目其他申报材料详见附件4。 申报资金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完整、清晰并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材料所附的票据复印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申报资金企业的职责: (一)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二)合理安排使用政府扶持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