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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按照属地原则,企业将项目申报材料(纸质资料一式四份和电子档资料一份)报送至税收解缴关系所在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二)由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对申报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将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汇总并提出推荐名单和理由,以两家联合签发的文件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两份)和企业电子档资料汇总报送至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并附申报项目汇总表(含电子版)。 第四章 项目审定、验收及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计划。 第十九条 对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计划的项目,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向市商物投集团出具拨款通知,同时抄报相关区(市)县财政、商务部门。相关区(市)县商务部门通知企业或项目单位到市商务投集团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定期跟踪项目的实施情况,推进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做好资金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