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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民委发[2011]70号
【颁布时间】 2011-06-20
【实施时间】 2011-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6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印发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接上页]


  --防灾减灾。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自治县灾害应急救助县级指挥系统建设和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

  

  (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民族文化。

  

  文化是民族生命力、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要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重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人口较少民族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1.加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县级图书馆、文化馆、广播电视台和发射台(站)、互联网公共信息服务、新华书店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解决已通电“盲村”广播电视信号覆盖,力争基本实现“户户通”。重点建设一批人口较少民族标志性文化设施(特色博物馆、民俗馆或民族文化体育场院等)。加大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农家书屋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的倾斜力度。

  

  2.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建设。加快建立公共文化服务运行经费保障机制,对人口较少民族给予优先支持。重点扶持体现人口较少民族特色的少数民族文艺院团建设。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支持力度,打造一批精品力作。加大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推出一批骨干人才。鼓励举办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展演和体育活动,支持基层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民族传统节庆文化活动。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单位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设备技术改造,推进人口较少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处理。提高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制作能力,加强优秀广播影视作品少数民族语言译制工作。支持民族语文音像制品、书报刊等文化产品的出版发行。优先支持人口较少民族对外文化交流。

  

  3.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编制实施人口较少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对濒危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支持珍贵民族文物征集,加强对文化传承人的保护和培养。加快人口较少民族文化资源数字化建设进程。扶持文献古籍、口头传承古籍的保护、抢救、搜集、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培养建立古籍专业人才队伍,加强人口较少民族口头传承古籍及濒危语言的抢救和保护工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和保护,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培育一批非物质文化生产性保护企业和示范基地。大力推动文化生态整体性动态保护,建立一批人口较少民族文化生态乡、村。实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工程,推进民族特需商品传统工艺和技术保护。

  

  4.大力支持民族文化产业发展。充分发挥人口较少民族文化资源优势,把文化产业作为推动人口较少民族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引擎和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大力培育市场主体,扶持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的道路,培育壮大文化骨干企业。提升文化创新能力,大力培育文化精品,打造一批文化产品品牌,办好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民族文学》,改造提升文艺演出业、节庆活动、特色文化活动、民族音像业等传统产业,积极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推动实施一批具有战略性、引导性和带动性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加快文化产业基地建设,推进产业集聚,支持和加快发展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产业群。鼓励文化产业与教育、科技、信息、体育、旅游、休闲等领域联动发展和多样化发展。加强领军人物和各类专门人才培养。积极扩大对外文化贸易,支持民族特色产品和服务的出口。

  

  5.发展民族传统体育事业。加强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和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基地建设,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加强传统体育项目保护和推广力度,加强民族传统体育人才培养,确保在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项目中有适当比例的人口较少民族项目,开发传统体育表演项目。

  

  繁荣发展民族文化工程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解决1563个“盲村”(自然村)中已通电自然村、46.7万户广播电视信号覆盖。实现自然村能够接收中央和本省的4套以上的广播节目和8套以上的电视节目,力争基本实现“户户通”。

  

  --建立健全文化设施网络。

  

  村级综合文化活动场所建设。包括文化室和农家书屋。

  

  71个民族乡镇综合文化站达到“四有标准”(有阵地,新、改建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有设施,配备基本的设施设备和文化活动器材;有人员,配备文化站长和专职文化辅导员;有内容,经常组织开展富有地域特色、群众广泛参与的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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