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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函[2011]97号
【颁布时间】 2011-06-29
【实施时间】 2011-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7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十四)推进质量惠民工程建设。开展产品质量惠民行动。组织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扩大食品质量安全指数发布范围,深入开展农贸市场计量为民服务城乡一体化工程,在集贸市场、加油站、餐饮店、医院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场所,进一步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完善“96333”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中心运行机制,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物联系统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对食品、药品等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产品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产品的违法行为,完善质量投诉举报平台建设,畅通质量投诉渠道,促进投诉处理工作更加便捷、高效。开展工程质量惠民行动。努力抓好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开展专项检查,实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开展服务质量惠民行动。加快提升旅游、休闲等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水平,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教育、医疗等服务保障体系;发展社区公益性服务,建立全市社区服务信息呼叫网,在街道探索推行“居家养老”服务,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开展环境质量惠民行动。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清洁空气行动、城市“清净工程”、合格规范化饮用水源地创建工程,城市空气质量均达到或优于国家二级标准,努力推进放心杭州、安居杭州、生态杭州、和谐杭州建设。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全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日常事务。市质监局、建委、发改委、环保局分别牵头,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建设等工作,各相关单位要主动参与,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把质量强区(县、市)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质量建设。

  (十六)强化政策扶持。建立并实施市、区(县、市)两级政府质量奖励制度,以各级政府质量奖为导向,推进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创建活动。通过“千争创万导入”活动,全面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引导企业加大对专利技术研究、标准创新研究、名牌培育等方面的投入力度。对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配合十大重点扶持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科学规划高标准的检验检测平台,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加大对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民生计量强制检查、基层监管机构日常办公经费等的保障力度,为质量强市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条件。

  (十七)严格监督考核。市政府将质量强市工作纳入对各区、县(市)政府及各牵头部门的年度综合考评内容。由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牵头部门根据质量强市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建立健全评价体系,完善评价办法。各区、县(市)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加强建立质量强区(县、市)工作的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促进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作用得到有效发挥,确保质量强市各项目标责任明确、落到实处。建立健全产品、工程、服务、环境等四大实体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以消费者满意度评价为主、检验检测数据为辅,客观评价质量强市工作成效。

  (十八)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宣传主渠道作用,加强对质量强市工作的宣传引导,普及质量安全知识。利用质量月、“3?15”消费者权益日等活动,深入宣传全面、全程、全民的质量观,提高全民质量安全意识。加强舆论监督,加大对质量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将质量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规划,开展全民质量法制教育,形成先进的质量文化氛围。

  (十九)注重人才培养。积极开展质量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人才交流,加强质量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与中国计量学院等大专院校的战略合作,培养一批产品、工程、服务、环境等领域的高层次质量管理人才,打造一批质量管理、标准化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专家,提升一批企业质量专业技术队伍。对有突出贡献的质量专业人才和技术专家,在户籍、人才专项用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加快推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重要产品生产企业的关键质量岗位应当配备必要的质量工程师和具有质量专业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

  (二十)优化质量环境。完善质量投诉和消费维权机制,畅通12315、12365、12369、96333等质量安全投诉举报渠道。积极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为实施技术、标准、品牌等三大战略,提升产品、工程、服务、环境等四大实体质量提供咨询服务。强化诚实守信的职业操守,倡导追求卓越的质量精神,努力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营造公开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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