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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1]33号
【颁布时间】 2011-06-28
【实施时间】 2011-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7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发展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发展的意见

  (川办发[2011]3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我省小型水库、山坪塘、石河堰、小型泵站、小型灌区、大中型灌区末级渠道、小水池、小水窖、小机井等小型农田水利是农村分布最广、与农业生产联系最紧密、农民受益最直接的基础设施,是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目前,我省小型农田水利覆盖率不高,保障能力不强,不能满足农业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1〕1号),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加快我省小型农田水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责任主体和主攻方向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规划为依托,以创新机制为动力,以加大投入为保障,以示范建设为突破,整体规划,规模推进,构建库、塘、池、渠配套,蓄、引、提、供结合,建、管、节、改并重的农田水利综合发展体系,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水利基础保障。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基本解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卡脖子”和“最后一公里”等突出问题,结合水利骨干工程建设新增有效灌溉面积1000万亩;大力发展节水灌溉,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45以上。到2020年,结合水利骨干工程建设再新增有效灌溉面积1000万亩,农业生产条件显著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高,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显著增强,初步实现农田水利现代化。

  

  (三)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是小型农田水利发展的责任主体,应将小型农田水利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确定本地小型农田水利发展2015年和2020年的目标任务,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措施,强化责任落实,推动加快发展。

  

  (四)主攻方向。“十二五”期间,围绕“再造一个都江堰灌区”和“新增1000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优先安排小型灌区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配套改造,新增灌溉面积,改善灌溉条件;完成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大山坪塘、石河堰、小型泵站的整治改造力度,提高安全运行和蓄引提水能力;大力建设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提高易旱区抗旱保障能力;推进水库塘堰“清水工程”,改善水生态环境;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提高用水效率。成都平原区着力开展以大型灌区末级渠系配套改造和信息化为重点的现代化灌区建设,率先发展全域灌溉;盆地丘陵区突出抓好现有水利工程的配套挖潜,有针对性地建设一批抗旱水源,加快机电提灌站建设和更新改造步伐,构建高效节约的灌溉体系;盆周山区下决心修建一批“五小水利工程”,解决抗旱水源紧缺问题;攀西地区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带动特色生态农业发展;川西高原区加快牧区水利和小型灌溉渠系建设,着力改善农牧民生产用水条件。

  

  二、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的统筹作用

  

  (一)完善规划体系。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编制或修订完善《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制订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机电提灌设施更新改造、节水灌溉、牧区水利等方面的专门规划,形成科学完善的规划体系。

  

  (二)维护规划权威。审批后的《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是安排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和资金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申报、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项目以及协调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有关的事项时,均应符合《规划》要求。

  

  (三)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统筹规划、各方共同保障的小型农田水利发展长效机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规划》如期实施和目标、任务的完成。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情况每年度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项目和资金的安排挂钩。

  

  三、创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机制

  

  (一)用好奖补政策。各地要用好、用活小型农田水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目前支农项目没有覆盖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进行整治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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