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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强化项目管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安全管理要求高、投资规模大的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抢险救灾等应急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可简化建设程序,加快建设进度。申请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均应先落实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主体,明确管理维护责任。管理维护责任不落实的,财政资金不予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要与其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做好对接,统筹整体推进,连片集中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确保建设质量。全面推行农民质量监督员制度,建立适合小型农田水利特点的、政府监督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的质量监督机制。以农民出资出劳为主、农民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10〕53号)的规定,推行民办公助,实行先建后补。 (三)抓好考核验收。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完工后,有关部门要抓紧组织竣工验收,尽快交付使用。完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绩效考核办法,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项目整合、资金管理、实施效果以及管护机制等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小型农田水利信息化建设,把建设规划、项目申报审批、工程建设管理、资金使用与管理、建后运行管护、验收考核等内容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科学管理与有效监管。 四、提高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后管理水平 (一)明晰工程产权。小型水库的产权归国家所有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其他农田水利工程按受益农户的分布范围,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所有,受益农户较少或单个农户自用的,产权归联户或单个农户所有。非政府投资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二)健全管理体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有小型水库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管理单位直接管理。具备条件的县对其辖区内所有小型水库实行县级统一管理。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集体所有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者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者流转给其他管理者管理;联户和农户所有的,由产权人自行管理。 (三)推行协会管水。积极推行农民用水户参与用水管理,切实改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薄弱的状况。各地要出台政策,为农民用水者协会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同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农民用水者协会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加强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建设,促进协会民主、公开、有效、规范运作。 (四)加强运行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指导和安全监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应统筹兼顾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等需求,科学合理调配供水,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以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实行经营权流转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其管理者必须保障功能发挥,保证安全运行。蓄水工程还应确保水质达标。 (五)加快水价改革。专业管理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群众管理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也可由受益群众民主协商确定水价。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议定或核定的水价标准以及用水量或灌溉面积足额交纳水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采取节水措施节约的水,可以转做其他非农用途并收取水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足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进行适当补助的措施和办法。 (六)强化工程保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应当根据工程类别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设桩并确权颁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阻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功能发挥、影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活动。 (七)落实占用补偿。从事开发建设,不得占用小型农田工程设施、水源、水域。确需占用国家所有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水源、水域的,应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主管部门批准;确需占用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水源、水域的,应经产权所有者同意。占用单位或个人应负责兴建与被占用工程效益、规模相当的替代工程。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应当按照新建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给予补偿。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者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国家管理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补偿经费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 |